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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退休人员再就业权益保障之浅见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8 0:33:39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再就业】 【劳动者

  今年61岁的 四川省 德阳市 罗江区居民李珀(化名)没有想到,做保洁居 然有伤残风险——她在清洁楼道时不小心滑倒跌落在楼梯上,造成髋关节骨折,落下九级伤残。她虽然在当地一家物业公司长期从事保洁工作,但因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 养老金 ,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约,难以被定性为工伤。迫不得已,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作出民事赔偿。

  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极其常见,也折射出退休老人再就业后权益保障所面临的共同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约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约终止。这就意味着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合约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除了继续享受公平的就业机会,正确的劳动酬劳和安全保护等劳动权益外,在工伤认定方面将面临“认定难”的困境。

  工伤通常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而劳务关系其实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其受到的伤害不被视为工伤。这也就是为啥广大退休人员再就业之后,因工作而受伤或致残始终无法被定性为工伤的原因。这是由特定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其间只有一种例外情形,那就是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约,即达到退休后仍旧在从事相关工作,而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绝大多数退休人员而言,他们在就业后与用人单位只能是劳务关系。

  退休人员再就业后,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致残,丧失部分劳动力或全部劳动能力,包含治疗的进程中所引发的巨额费用,假如不能定性为工伤而获得相应的赔偿,对他们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担子。这样的危险如果让退休人员独自承担其实不公平,一方面,如此操作不符合劳动权益保护的初衷,尤其是工伤认定的立法原则,不管何种形态的劳动者,其基本权益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的缺失无益于调动超龄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既无法有效利用这一庞大的社会资源,也无益于社会公平与和谐的构建。

  前程无忧发布的《2022老龄群体退休再就业调研报告》显示,68%的老龄群体在退休后有强烈的就业意愿。数据显示,近四成子女支持爸妈再就业。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目的,有的是寻求个人和社会价值,有的是继续施展才有所长和追求职业发展,有的是增加收入满足更高条理的消费需求。在如此高的个人愿望和群体需求下,退休老人再就业的数量群体相当庞大。不管从现实需求还是将来的 势头看,对此类群体的劳动保障制度性缺失不能再撒手不管,唯有打上制度补丁填补制度缺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维护权益难”的状况。

  对此,无妨从多个方面构建完善的保障体系。一是就工伤认定本身而言,要对既有的工伤认定规定进行优化和完善,对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特定情形给予规定,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或用人单位为超龄等劳动者支付了工伤保险的,都适用于工伤认定的情形。

  二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投放相关工伤类险种,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理分摊相关保险费用,当超龄劳动者因公负伤致残,可像交通事故那样获得保险赔偿,得到托底性保护。同时也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保障基金,强化职业安全的宣传与保护,以此防止工伤风险的发生,或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给予一定的救济和救助。

  除此之外,最基本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对现行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明确超龄劳动者像其它劳动者那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解除了法律关系上的障碍,公平的劳动保障才有了坚实的条件,以此所引发的争议和纠纷方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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