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记者黄嘉祥
取消北交所IPO申请2年多后,新三板挂牌公司高德信(832645.NQ)涉嫌财务做假案浮出水面。
11月20日,高德信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在2018年至2021年间,高德信存在虚增营业收入4.5亿元人民币。因高德信公开发行文件引用了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数据,造成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高德信及相关高管罚款3270万元。
这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拳出击,打击资本市场财务做假、严查IPO“带病闯关”的又一个典型案例。
一天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在第叁届国际金融领袖投资峰会上表示,针对财务做假的顽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加快构建综合惩防体系,开展打击上市公司财务做假专项行动,强化立体化追究责任。今年前10个月查办相关案件658件,罚没款金额110亿元人民币,超过去年全年。
打击资本市场财务做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关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今年年初便明确表态,让做假者“一贫如洗、牢底坐穿”。吴清2月7日履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以来,打击财务做假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今年3月初,他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首秀”上强调,要严把IPO入口关,企业IPO上市绝不能以“坑钱”为目的,更不允许做假欺诈上市;加强上市后监管,突出防假打假。
今年以来,针对财务做假的政策“组合拳”力度不断扩大,多部门联手发文出台相关新规,坚持监管“长牙带刺”,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壹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持续提高犯罪成本,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究责任体系,“财产罚”与“资格罚”日趋常态化,提升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构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新格局。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启铼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今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发展,在惩处财务做假方面保持严监严管的基调。监管政策重视加强部际之间的组织协调和央地之间的协同,通过构建综合惩防体系,能够精准有效地开展打击上市公司财务做假相关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查办相关案件的数量和罚没款金额,均超过去年全年,表明监管对财务做假从严执法力度和广度空前。
“注册制下的证券监管执法是一个有机整体,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逻辑是一以贯之的,中后端的持续监管和有效问责,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理、刑事追究共同构成立体化的惩戒约束体系,对前端的注册发行实践形成正向激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全力把做假者挡在资本市场门外”
“严把入口,企业IPO上市绝对不能以坑钱作为目的,更不能允许做假、欺诈上市。”吴清在3月初的履新“首秀”中强调,注册审核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依规,严之又严,督促发行人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他的信息,全力把做假者挡在资本市场的门外。
A股推行注册制以来,新股发行数量一度快速增长,也有一些企业“带病闯关”“一查就撤”。但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审核要求,2024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持续严打IPO“带病闯关”,严厉责罚欺诈发行,坚持“申报即担责”,决不允许一撤了之。
在2月23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春节后首场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发行司司长严伯进表示,将持续加强IPO全链条把关,严审重罚财务做假、欺诈发行,并将大幅提高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比例。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证券法赋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项监管执法手段,是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一环。
3月中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了修订,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进程中对取消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并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更改〈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决定》,将“首发企业检查”的抽查比例由5%更改为20%。
政策“组合拳”持续发力。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提出,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做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非法行为。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严肃惩办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
在严监管态势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了部分典型欺诈发行企业。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了对思尔芯欺诈发行犯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的情景。思尔芯被处以400万元罚款,当时担任高管被处以100万-300万元不等的罚款。该案系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未获注册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办的首例欺诈发行案件。
今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华道生物未获注册但发行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罚款1150万元。11月,深交所对华道生物欺诈发行案作出纪律处罚决定,对华道生物及相关责任人给予5年“禁入”罚单、公开认定、公开谴责等重处罚措施。
有业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申报即担责”的严监管下,对于涉嫌重大非法行为的发行人,即便取消发行上市申请,仍然难逃追查和惩处。这对于IPO公司明显具有警示意义,有助于从根本上整治曾经出现的企业“一查就撤”现象,阻断发行上市“带病闯关”,从源头上提高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上市后监管,防假打假
企业上市后,财务可靠性仍是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
吴清上任后便强调,狠抓日常,强化上市后监管,防假打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正在与相关部门一起共同构建综合惩防体系,强化穿透式监管,严肃整治、严厉惩戒财务做假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非法行为。
其实,打击资本市场财务做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关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数据显示,2021-2023年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其中做假案件203起,占比超五成。
2024年上半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条线将从严打击财务做假等信息披露犯法行为列为执法重点,共查办相关案件192件、同比增长25%,共处罚责任主体283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3%,罚没金额47亿余元、同比增长约6倍,刑事移送230人(家)次、同比增长23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办财务做假案件及罚没金额在快速增长。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查办相关案件658件,罚没款金额110亿元人民币,超过去年全年。
今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严查处上市公司财务做假行为,其中,严厉处罚鹏博士通过操控资产减值计提节奏虚增利润和资产的表现,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罚款3400万元;对华讯方舟形成资金闭环、业务闭环的智能自组网等业务穿透识别,认定无商业实质构成财务做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1910万元罚款。同时,还严肃查处了中利集团、 上实发展 、华铁股份、摩登大道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开出高额罚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从案件查办情况看,欺诈做假的上市公司只是少数,但在一定水平上损害上市公司群体形象、动摇投资者信心。证券执法的目的,正是识别和有力打击违法少数,增进资源向守法合规、经营规范的上市公司流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
“今年前10个月查办财务做假的案件数目与罚没金额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彰显了监管职能部门对惩办财务做假的决心,可以极有力地震慑财务做假方面的违法犯罪主体。”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顶级合伙人吴则涛律师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财务做假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财务做假的隐蔽性、复杂性明显增加,加大了发现和查处难度。尤其是近期查处的很多案件中,第叁方配合做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A股备受市场关注的“专网通信系列做假案”,便涉及众多第叁方客户和供货商配合财务做假,叠加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构建做假“生态圈”,大幅提高了舞弊的识别难度,造成了多起备受关注的审计失败案例。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财务做假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做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诈骗银行借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做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
《意见》也明确指出,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对做假责任人及配合做假方的追究责任。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做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据、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叁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做假的表现。全面惩处财务做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和专业化配合做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做假“生态圈”。
值得强调的是,华道生物案中被处罚的责任人除了做假的策划者和组织者,还包含一名IPO协调人,这也是首例处罚“IPO协调人”的案件。陈某其实不是华道生物的董监高,也未在该公司任职,但其作为实控人刘某荣外甥女,根据指示控制使用华道生物体外账户给客户转账以完成资金循环,在财务做假中承担重要角色,是发行人财务做假的重要“帮手”。
本案中,深交所同步打击明知实施财务做假活动、仍予以帮助配合的“帮手”,分层分类处置财务做假“生态圈”。
今年以来,监管不断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逐渐收到监管罚单,年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资格罚”,包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等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潘向东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财产罚”“资格罚”等举措成为常态,既有助于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确保其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也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建造和维护更加健康、透明和公平的资本市场环境。
在资本市场的财务做假案中,部分审计机构缺位问题较为突出,甚至配合做假,受到相关部门严厉责罚,这也将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上市公司财务做假的一大问题,在于审计机构是由上市公司聘请的,造成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很难保证。要想最大可能的防范财务做假问题,应该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掏钱,以招标方式聘任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这样一来,上市公司有义务配合审计。
构建综合惩防体系,强化立体化追究责任
打击财务做假,监管也主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究责任、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究责任体系,让做假者“一贫如洗、牢底坐穿”。
上半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86件。同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对财务做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表现打击力度,明确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究责任体系,行刑衔接机制更为通畅。
吴则涛认为,构建完善证券违法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究责任体系,是注册制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也是有效维护投资者、防控风险的关键基础性制度。
他表示,立体化追究责任机制不仅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制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还包含了从IPO到日常运营、信息披露、财务报告、资本运作、收购、关联交易、担保等各个环节的人员,和第叁方配合做假人员,因此全方位、广覆盖的责罚措施能够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沟通和配合,有助于阻断财务做假犯法行为的发生。
8月16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做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明确财务做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解答》明确“情节极其严重”升档情节的机会标准,充分施展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
在把握“情节极其严重”的升档标准方面,《解答》指出,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定罪量刑情节大致可以分为数目、比例及其它情形三种。对于数目,可按司法实践通行的五倍关系把握刑罚升档标准。对于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比率、其它情形的升档标准,因不同做假主体的规模体量不同较大,可按罪恶刑相适应原则并结合常情常理,在个案当中积极探索,积累认定经验。
吴则涛建议,加快构建综合惩防体系,未来可以对财务做假主体的相关追究责任标准进一步明确,目前对于财务做假类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升档条件暂未有明确的标准,希望相关部门对此问题出台一些参考指引。另外,各部门可以加强沟通,使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追究责任的联系更加紧密,保证各个部门可和时地开展或恢复案件调查,和在相关案件的诉讼中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