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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证监会最新发文 规则-升级-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17 21:59:15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 【现金管理】 【证监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迎来从严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月17日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建议,《规则》着力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意在严格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规则》在规范性文件内部体系中由监管指引层级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引导市场各方更加重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要业务,明确超募资金应该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同时,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明确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含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强调私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适用的罚则。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于募投项目需要延期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在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方面,《规则》规范现金管理行为,强调不得用于购买非保本型产品、从事高风险理财。完善专户管理,强调开展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户实施。便利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相关必要资料,推动专户管理、三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规则》还强调,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要投资流动性好的产品,产品期限不能高于十二个月。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上市公司利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造成本金亏损,监管职能部门将严肃查处,涉及非法的将重罚。实践中有上市公司私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造成本金亏损,不仅公司实控人需要“自掏腰包”垫付损失,还受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

  在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方面,《规则》优化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明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明确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高度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规则》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情景,保荐机构应发表意见,说明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强化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规定保荐机构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募集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明确与相关上位法相关法律责任的衔接机制,增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并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适应《公司法》修订精神,相应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一直以来,对于募集资金使用,市场普遍有几个关注焦点,包含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闲置资金使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许多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私募、股票、期货和衍生品等,务必投向实体项目,但公司自有资金限制相对较少。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严格的约束和限制,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暂时花不出去的钱可以暂时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可是务必以确保安全性和不影响项目建设为前提,提高闲置资金的效益,这也符合股东利益,其实其实不是“脱实向虚”。

  “企业生产经营有一定规律,上市公司应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调整,而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需要董事会、股东会通过,中介机构要发表明确意见,全过程务必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募集资金用途不能随意更改。”上述业内人士指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为适应新形势下严格募集资金监管的工作需要,本次《规则》的更改对实践中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重点明确或规范,总结提炼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将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中运行较为成熟、受到市场认可的规则要求提升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层面,强化规范约束效力,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更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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