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印发《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下称《指引》)。《指引》共五章28条,包含总则、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和附则。主要内容包含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的准则,规范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流程,推动保险集团建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等。
此次发布的《指引》是我国专门针对保险行业集中度风险的首份监管文件,有效填补了之前的制度空白,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行业的监察管理框架。而且,《指引》重点聚焦保险行业的集中度风险,为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提供了统一标准,消除了保险机构“各自为政”的现象。这可谓抓住了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牛鼻子”,对增强保险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作用。
具体来看,《指引》将在六个方面发生积极的金融影响:其一,将督促我国保险业重视集中度风险管理,转变风险管理宗旨,为全面抵御保险行业经营风险夯实基础。在《指引》发布之前,我国保险行业缺乏专门的集中度风险监管制度规范,所有潜在风险监管指标都分散在相应的行业规章中,缺乏统一、专门的集中度风险监管规则。因此,保险行业对集中度风险管理缺乏足够且清醒的理解,重视水平不足。《指引》发布之后,我国保险行业将对集中度风险监管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主动地根据《指引》明确的相关监管条款,精心谋划、研究落实。这将使保险行业的集中度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或缓释,为我国保险业消除经营风险隐患起到“关口前移”的作用,时刻敲响警钟。
其二,有益于督促我国保险集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有效的助推作用。《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董事会、顶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详细的集中度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应急管理制度。这将有助于保险集团更有效地管理可能面临的各类集中度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灵敏性和及时性,夯实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石,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水平,使我国保险业远离经营风险的漩涡。
其三,有益于确保我国保险市场稳健发展,始终运行在风险可控的轨道上。通过加强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抓住了保险业风险监管的“要害”,能够有效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尤其是《指引》的发布,标志着中国保险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助于引导保险集团树立审慎经营宗旨,强化风险管理,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其四,有益于优化我国保险集团的资产配置,不断提高保险业的经营效益。《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优化资产配置,降低对特定资产、交易对手、客户、地域或市场的过度依赖。这将有助于保险集团实现资产多元化,减少因集中渡过高而造成的潜在风险,从而提升保险集团的抗风险能力和经营效益。
其五,有益于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危险抵御能力,使我国保险业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指引》规定保险集团需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统计表,并将其并入并表管理的季度报表,按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在信息披露和报告方面,《指引》要求保险集团每年在其官方网站披露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并定期报告风险状况。另外,保险集团还需将集中度风险管理并入内部审计范围,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通过这些措施,保险集团不仅可以更加及时地了解和掌握自身风险状况,更能增强其风险抵御能力,使其在面临市场波动或行业危机时能够更好地应对和化解风险。同时,集中度风险信息的及时传递也为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提供了重要依据,使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化解保险业集中度风险,并对集中度风险和其它相关风险监管指标和规则进行更改、补充和完善。这将使我国保险业监管更加科学规范,为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其六,为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实施保险行业集中度风险监管提供了明确思路,极大地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指引》,保险集团在管理集中度风险时应遵循审慎性、匹配性、统一性和动态性原则,确保风险管理的实质重于形式,并实现穿透式管理。同时,《指引》规范了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流程,包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等环节,并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多维度的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这些制度要求,使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在保险行业集中度监管上有了“抓手”,防止陷入无所适从或盲目监管的困境,极大地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了事半功倍的监察管理目标,并将保险业风险牢牢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