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 联合光电 因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和在非法定渠道发布应披露事项,被深圳证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监管函。
联合光电 同日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4月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第叁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关于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将计划于2024年量产的表述依据不足,已对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联合光电 建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光成像、光显示、光感知为核心技术的光学系统解决方案制造企业。在最新公告中, 联合光电 介绍,因潜在客户开发未达预期、公司的市场定位及经营战略调整,公司已于2024年6月终止包含四足 机器人 、蛛 机器人 在内的仿生 机器人 相关业务,进而持续聚焦于光学主要业务和原有轮式 机器人 业务。
信披不准确、不及时
具体来看, 联合光电 于2024年4月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开发的“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已具备行业可靠的性能,可广泛应用于通用场景的救灾、巡检、勘察、排爆、救援等任务,并计划于2024年量产”。
然而,公司在2025年3月24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中称,截至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公司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仍处于前期开发阶段,尚未形成专门的研发成果和核心技术,需进一步开发行走、动态平衡、越障、跳跃等动态功能后方能推向市场。公司尚未与任何客户签署合同、意向协议等任何形式的合作文件,尚未正式投入生产。
深交所认为, 联合光电 披露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计划于2024年量产的预测性信息缺乏合理、谨慎、客观的前提依据,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深圳证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5.1.4条的规定。
其次,《更正公告》显示, 联合光电 于2024年6月终止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相关业务。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自愿披露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计划在2024年量产后,未及时披露该项业务的重大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规则》第5.2.6条第贰款的规定。
最后,2024年12月23日和12月30日, 联合光电 在尚未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已终止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业务的情景下,在互动易平台上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2024年量产情况时称,根据公司的市场定位及经营战略,公司暂无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产品,违反了《上市规则》第5.2.2条第壹款的规定。
据此,深交所要求 联合光电 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已终止四足 机器人 业务
Choice数据显示,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期间, 联合光电 股票价格呈振荡上行态势,从13.44元/股最高涨至24.86元/股。
回溯来看,在3月24日的《更正公告》中, 联合光电 称,2023年公司了解到相关潜在意向客户存在定制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的切实需求,该客户在中山设有专门的四足 机器人 研发团队,并计划与公司在中山共同推进四足 机器人 产业化项目落地。
为了更好地与该客户开展合作, 联合光电 于2023年将该客户确定为首个重点目标客户,以定制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为切入点启动仿生 机器人 相关产品开发,开始尝试将产品线向仿生 机器人 等新领域延伸拓展,并在研发、供应链开发、市场推广等环节进行了积极尝试。
2024年4月, 联合光电 完成了对2台样机的软硬件兼容测试,产品功能初步符合预期,公司通过跟踪和了解到相关客户对该产品的切实需求情况,制定了2024年内交付小批量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的规划。
但其实,截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时, 联合光电 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的样机可实现站立、负重、基础传感等静态功能,尚需进一步开发行走、动态平衡、越障、跳跃等动态功能,产品功能仍需持续完善后方能推向市场。
在最新公告中, 联合光电 称,彼时公司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等仿生 机器人 的相关产品尚处于前期开发阶段,未形成专门的研发成果、核心技术、 知识产权 。公司仅依据前期的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产品开发计划进行了相应研发、测试工作,未正式投入生产,且公司未与任何客户签署合同、意向协议等任何形式的合作文件,该业务未发生销售收入。
综上所述,截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公司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的量产条件尚未成熟,《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大载重四足 机器人 将计划于2024年量产的表述依据不足。因此,公司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
另外, 联合光电 透露,因潜在客户开发未达预期、公司的市场定位及经营战略调整,公司已于2024年6月终止包含四足 机器人 、蛛 机器人 在内的仿生 机器人 相关业务,进而持续聚焦于光学主要业务和原有轮式 机器人 业务。
“该业务截至终止时未发生任何销售收入,其终止不会对公司战略规划和主要业务的推进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联合光电 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