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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婚介婚恋犯罪促进净化和规范市场环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17 14:09:42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被害人

  近年来,婚介的市场服务需求逐渐旺盛,但也滋生一些违法犯罪乱象。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检察机关办理婚介行业犯罪1546人。办案发现,一些不法之徒以婚介之名实施诈骗,个别婚介机构违法从事涉外婚介业务,一些婚恋网站甚至成为犯罪引流媒介,亟待治理和规范。

  一是以“正规”、“职业”婚介机构名义诈骗信任。当前我国婚介机构采取注册成立模式,无前置性审查,对婚介服务人员从业资质虽有推荐性国家标准但无强制性要求。实践中,一些婚介机构打着“正规资质婚介所”、“职业媒人”名义实施诈骗。如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某等5人诈骗案。王某某等人强调其婚介所是正规公司、相亲全程有录像记录等,屡次将已婚女子介绍给顾客,以口头承诺、签订协议书等形式,获取被害人信任,诱导6名被害人支付礼金和介绍费89万元。又如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某等人诈骗案。张某某注册成立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KTV、酒吧寻找女性工作者作为“婚托”,共诈骗128名被害人250余万元。

  二是不法之徒虚构身份实施诈骗。一些婚介机构和婚恋网站对注册会员信息审核不严,部分不法之徒虚构身份实施诈骗。如检察机关办理的苏某某诈骗案。苏某某使用虚假姓名、身份证,伪造警察证、房产证,谎称自己系正式警察并拥有多处房产,通过某婚介所平台发布虚假婚恋信息,编造“爸爸住院急需医疗费”“交通事故借款赔偿”等事由,诈骗被害人8.9万余元并挥霍。又如检察机关办理的许某某诈骗案。许某某隐匿其已婚已育的事实,在某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并发展恋爱关系,编造投资工程、爸妈住院、妈妈去世等理由,诈骗被害人300万元。

  三是部分婚介机构违法开展涉外婚介业务。根据有关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它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一些婚介机构、个人为获取高额中介费,违法从事涉外婚介业务。有的虚构商务考察、出境旅游等事由,为境内人员办理签证,安排其出境与外籍人员相亲;有的安排外籍人员办理短时间签证,甚至通过偷渡等方式赴我国相亲。如检察机关办理的黄某某等4人拐卖妇女、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跨国婚介广告,带客户前往境外挑选“新娘”或带“新娘”入境供客户挑选。又如检察机关办理的朱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朱某某经营某婚姻介绍服务中心,通过自媒体平台推广宣传跨国婚姻介绍,开展非法跨境婚姻介绍业务12次。再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万某某拐卖妇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诈骗等案。万某某拐卖46名外籍女子入境,在明知其中部分有事实婚姻的情景下,以反复嫁人的形式,将其兜售给多地的单身男子,获取利益133万元。

  四是个别婚恋网站成为犯罪引流媒介。一些电信诈骗、投资诈骗等犯罪团伙通过婚恋网站物色犯罪目标,将被害人引流至其它网站或APP,诱骗被害人不断充值转账、诈骗其钱财。如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某等人诈骗案。陈某某等人在相亲交友类社交平台假扮成功男士,博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其在诈骗组织控制的“永胜国际赌博网站”赌博,通过后台控制,诈骗26名被害人847万余元。又如检察机关办理的李某、傅某某等32人诈骗案。李某等人在境外电诈集团接受培训后,在多个婚介平台注册登入账户,假扮成功人士物色作案对象,以投资为名诈骗多名被害人1679万元。

  检察机关提醒:健康的婚介服务市场环境需要监管职能部门、婚介机构和消费者共同营造。婚介机构应秉持诚信经营宗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提供优质婚介服务。广大群众需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婚恋观,理性选择婚介机构,增强防范意识,如发现婚介机构存在违法犯罪表现,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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