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近日公布一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案。该案中,老公不顾另一方反对进行炒股投资,用卖房款炒股结果发生大额亏损,老婆起诉要求分割120万余元售房款获得法院支持。
陈女士和曾先生婚后买了一套房,房屋登记在曾先生名下。因为首付是陈女士爸妈支持的,双方约定,陈女士享有房屋三分之二份额,曾先生享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2020年,曾先生将房子卖出,收到余款后,没有告知陈女士,而是将大多数钱用于炒股,并发生大量亏损。此前,陈女士屡次向曾先生表示不答应其炒股。
发现这一情况后,陈女士以婚内夫妇财产分割纠纷起诉,称曾先生长期不顾其反对而炒股,要求曾先生向其支付120万余元售房款。
三中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因出售所获得的售房款属于夫妇共同财产,但曾先生未将获得余款的事实告知陈女士,还私自将钱用于炒股投资并发生大额亏损,侵害了陈女士的平等支配权,最终支持陈女士要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要求。
法官提醒,夫妇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罚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罚夫妇共同财产时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妇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妇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妇共同财产利益的表现,夫妇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