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樊文扬 7月17日,据公安部网安局消息,近日四川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 网络安全 防护要求,致使系统内部分数据发生泄露,被非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四川公安网安部门已依法对涉事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
经查,该公司作为涉案信息全面的开发主体及实际运营单位,负有 网络安全 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但未依法履行《 网络安全 法》规定的 网络安全 保护义务,未落实 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安全措施,最终引发数据泄露。
《 网络安全 法》第贰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根据 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
近年来,全国公安网安部门持续加大 网络安全 、 数据安全 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筑牢网络空间安全屏障。据南都记者梳理,因未履行 网络安全 保护义务而被处罚的企业或单位其实不鲜见。
据了解,今年3月,青海果洛州公安局 网络安全 守卫支队对某单位未履行 网络安全 保护义务的犯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起因是去年9月,该单位被公安部门发现某系统配置文件中存在弱口令漏洞,极易泄露个人信息(含姓名、联系方式等),存在安全隐患。在果洛公安网安部门指导督促下,该单位仍未整改到位,未采取必要的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违反了《 网络安全 法》有关规定。
去年9月, 江西省 吉安市 公安局网安支队发现某电子公司系统登录页面被植入违法信息图片。经查,该公司既没有制定、落实 网络安全 管理制度,也木有部署 网络安全 技术措施,违反了《 网络安全 法》《 数据安全 法》关于网络运营者应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等。
去年5月,安徽合肥经开区某公司发生敏感数据泄露事件。经查,该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 网络安全 行为的技术措施,造成敏感数据泄露的危害 网络安全 后果。根据《 网络安全 法》有关规定,合肥公安网安部门对该公司及其 网络安全 部门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