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晚, 永辉超市 (601933.SH)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 永辉超市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 永辉超市 于2017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成都 红旗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002697.SZ,下称“ 红旗连锁 ”)股份并成为其持股5%以上股东。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公司通过证交所集中交易方式减持 红旗连锁 股票1360万股,持股比例由11%降低至10%。 永辉超市 在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直至2025年7月2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川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贰款的规定,决定对 永辉超市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永辉超市 表示高度重视该问题,将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强化有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意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同时强调此次监管措施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后续会严格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是 永辉超市 2025年第贰次因减持 红旗连锁 股份遭监管警示。
今年6月,四川证监局已曾因公司“早于预披露的减持期间发生减持行为”出具警示函,当时 永辉超市 主动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并向 红旗连锁 上缴买卖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