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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再现-亏损式-内幕交易,赵瑜停牌前买入淮河能源,最终亏51万被罚100万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12-27 13:38:1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淮河能源】 【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 【亏损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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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资本局12月27日消息,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连发三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涉及内幕交易 淮河能源 (600575.SH)的赵瑜、刘强、马进华三人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处罚内容,其中两人再现“亏损式”内幕交易。

  根据处罚决定书内容, 淮河能源 于2024年12月16日晚发布《关于规画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瑜”账户由赵瑜我控制使用,交易“ 淮河能源 ”股票,“赵瑜”证券账户买入“ 淮河能源 ”47万6500股,买入206万元人民币,后卖出47万6400股,卖出金额为155万元人民币,持有余股100股,扣除税费后亏损51万元。 图片

  安徽监管局认为,赵瑜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一是交易时点与赵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

  赵瑜在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2024年12月13日赵瑜买入“ 淮河能源 ”22万8300股,2024年12月16日买入“ 淮河能源 ”24万8200股。

  二是买入意愿强烈。赵瑜2024年12月11日、12月16日亏损卖出其它股票,在“ 淮河能源 ”停牌前2个交易日大批量买入,买入金额206万元人民币,相较以往交易金额明显放大。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转账凭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瑜申辩称,一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不能等于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二是证券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和个人独立判断,符合自身交易习惯,虽有集中买入,但不足以构成“明显异常”并一定归因于内幕交易。三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知悉”内幕信息。综上,赵瑜请求免予处罚,如最终认定存在犯法行为,则请求减轻处罚。

  最终,安徽监管局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一条第壹款的规定,决定:责令赵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红星资本局查询发现, 淮河能源 在2024年12月31日复牌,股票价格高开后迅速回落狂跌,10个交易日内,股票价格从4.76元滑落至3.2元,下跌超30%。

  另外两份罚单显示,马进华在2024年6月19日之前知悉内幕信息,并在2024年9月9日开立的“姜某亮”证券账户内进行交易。经查明,马进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该账户共买入 淮河能源 股票14万股,买入金额为49万元人民币,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56万元人民币,扣除税费后盈利7.28万元。

  根据其犯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安徽监管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7.28万元人民币,并处以70万元罚款。马进华需在收四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罚款。

  刘强被定性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调查显示,刘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曹某云”普通证券账户及信用账户屡次买入 淮河能源 股票,合计164万股,累计买入金额为664万元人民币,后又全部卖出,最终亏损28万元。

  刘强的表现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刘强处以200万元罚款,并要求其在收四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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