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热点 > 商业洞察 > 律师以打点法官为名收费被罚,最高法 - 依法惩治违规推广业务

【法官】 律师以打点法官为名收费被罚,最高法 - 依法惩治违规推广业务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4-7 10:24:00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法官

  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一律师在执业中违规招揽业务,自称与法院职员相熟,以“打点法官”为名收取“活动经费”,法院对其训诫并令其返还财物,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批判教育。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诉讼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最高法表示,依法惩办律师违规推广业务和索取财物行为,增进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典型案例显示,2025年2月,黄某某在申请案件执行进程中,向 江苏省 盐城市 某区人民法院反映其代理律师董某某存在违规招揽业务的表现。黄某某称,董某某系经人介绍认识,自称“与法院职员相熟”以达到招揽业务目的,同时在代理进程中以需要“打点法官”为名,向黄某某索要高档香烟并暗示此为案件顺畅执行所需的“活动经费”。法院查实,董某某其实其实不认识其声称的法官,索要的香烟也并未送给任何司法人员,而是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2025年3月,法院对董某某谎称需要“打点法官”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表现予以训诫并责令其返还财物,向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其违规招揽业务的表现线索。司法行政机关考量到董某某系第壹次违规,对董某某进行批判教育,并责令其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学习。

  最高法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犯罪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它费用、财物或获取其它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贰款规定:“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誉或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它利益。”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犯罪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误导、利诱、要挟或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贰项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犯罪行为。同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亦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职员有特殊关系。本案中,律师董某某向委托人索要财物,谎称“与法院职员相熟”以招揽业务,属于违规招揽业务、违规执业行为。上述行为损害司法公信,依法应予规制,以增进规范律师业务推广和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推动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手机扫码浏览该文章
 ● 相关商业动态
 ● 相关商业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