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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出借证券账户即违法 - 5年54人被罚款、最高50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7-11 0:49:08    文章分类:商业洞察   
专题:证券账户

  中经记者孙汝祥夏欣北京报道

  目前,将自己名下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沈倩倩、邓小娟,分别被天津证监局、北京证监局处以5万元、3万元罚款。

  业内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现行《证券法》生效实施之后,自2021年12月以来,共有54人因出借证券账户遭证监部门行政处理,合计罚款金额395万元。其中,2人被罚50万元人民币,3人被罚30万元人民币,3人被罚10万元人民币,最低罚款金额3万元。

  专家提示,亲友间代为打理股票账户,通常不会被定性为违法出借证券账户,但投资者务必厘清此类合法委托操作与违法出借账户的界限。

  54人出借证券账户合计被罚395万元

  天津证监局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8月1日,沈倩倩将“沈倩倩”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天津证监局认为,沈倩倩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所述的出借证券账户犯法行为。该局决定,对沈倩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北京证监局亦于日前对出借我证券账户的邓小娟作出行政处理,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经查,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邓小娟向刘峰出借“邓小娟” 长城证券 账户。刘峰借用该账户交易“ 比亚迪 ”等3只股票,买卖金额合计1.96亿元人民币。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邓小娟向谢贤洪出借“邓小娟” 长城证券 账户。谢贤洪借用该账户交易“ 冰川网络 ”等6只股票,买卖金额合计2198.51万元。2024年7月至2025年11月,邓小娟向谢贤洪出借“邓小娟” 华泰证券 账户。谢贤洪借用该账户交易“ 奕瑞科技 ”等20只股票,买卖金额合计8145.37万元。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12月证监部门第壹次依据现行《证券法》处罚出借证券账户个人以来,共有54人合计被罚款395万元。其中,有31人被罚款3万元人民币,11人被罚款5万元人民币,1人被罚款6万元人民币,3人被罚款7万元人民币,3人被罚款10万元人民币,3人被罚款30万元人民币,2人被罚款50万元。

  被罚款50万元的分别是方德基、方士雄。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方德基将其名下普通户、信用户出借给章建平使用,出借时间长达3年8个月。同期,方士雄将其证券账户出借给王孝安使用。值得强调的是,章建平、方士雄、王孝安在股市里都有“超级牛散”之称,而方德基则是章建平的岳父。

  被罚款30万元的则是孙廉洁、周建平、陶峰。其中,陶峰于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将“陶峰” 东兴证券 账户连同账户内资金出借给陈某烨使用,陶峰按月收取利息。

  孙廉洁则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沙钢集团第壹副总会计师、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尉国安排下属率领办理了手机号,并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2019年11月26日,“孙廉洁”证券账户通过协议大宗交易方式受让4400万股沙钢股,买入金额2.77亿元人民币。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累计卖出4400万股,卖出金额5.67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 沙钢股份 ”资金均来自锦麟丰泰,卖出“ 沙钢股份 ”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尉国及其下属知道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账户名和密码,孙廉洁银行卡、U盾等物由尉国下属负责保管。尉国具体决策交易,安排下属下单,并决策将卖出资金继续投资。

  周建平当时担任南通金轮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投资”)董事。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金轮投资借用周建平的证券账户交易“ 国联股份 ”,累计买入80.10万股,买入金额9225.76万元人民币,累计卖出16.44万股,卖出金额2584.90万元。

  厘清出借账户与亲友委托操作的界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壹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账户出借行为的成立,以账户控制权、财产利益归属发生双重实质转移为核心认定标准。出借行为不要求出借人获取利益,也不因出借人和借用人是亲属关系而免去责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护权益律师王智斌对记者称。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顶级合伙人岳强认为,违法出借账户的核心认定标准包含主观合意、客观控制、盈亏归属等方面。

  所谓主观合意是指账户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存在出借或借用的明确约定,出借人同意将账户交由他人独立支配使用,而非临时、辅助性的帮助下单。

  客观控制即账户的实际支配权由借用人掌控,包含交易密码由借用人掌握、交易决策由借用人独立作出、资金的投入与转出由借用人主导,出借人基本不干预交易、不掌控账户资金。

  在盈亏归属上,交易引发的 利润归借用人享有、亏损由借用人承担,出借人可能收取固定费用或收益分成,而非自行承担投资潜在风险与盈亏。

  其它认定标准包含,账户长期由非我我们时常居住地所在的IP地址登录交易,双方存在关于账户出借的聊天记录、书面协议,借用人存在利用账户规避监管或从事违法交易的情形等。

  “总之,我将证券账户完整交给他人独立支配、自身完全退出的借名交易,很可能属于《证券法》禁止的个人出借证券账户的表现。”岳强同时表示,正常的民事委托代理、亲属间基于财产共有或信任的辅助操作,只要不违反监管制度,不用于违法交易,就不属于犯法行为。

  王智斌也认为,亲友间代为打理股票账户的表现,通常不会被定性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但广大投资者务必厘清此类合法委托操作与违法出借账户的界限。“一旦账户的实际操作控制权、投资收益归属完全交由第叁方掌握,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亲属、哥们关系,也不管出借人是否从中获取收益,该行为都属于法定禁止的证券账户出借。”王智斌强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记者表示,根据已经有案例,虽然难以梳理出非常精确的立案标准、处罚规律,但总体而言,出借账户涉及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严峻的证券犯法行为、有偿借用、长期借用、账户成交金额大时,出借人被处罚的机率会大幅增加。

  夯实证券账户实名制底层基础

  在专家看来,对于个人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甭管是立法禁止,还是执法处罚,都旨在维护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

  与2014年《证券法》仅禁止法人出借或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同,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证券法》将禁止证券账户出借或借用主体扩展至所有单位和个人。

  “账户实名制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前提,只有账户主体与实际交易主体一一对应,监管才能实现交易行为的可追溯、可问责。”岳强对记者表示,补齐个人证券账户的监察管理制度短板,有益于夯实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底层基础。

  岳强同时指出,禁止个人出借自己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也可减少证券犯法行为的实施工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是内幕交易、市场操作、从业人员违规交易等犯法行为的经常使用手段。例如,内幕知情人可借他人账户遮掩身份,操作者可通过多账户分仓规避 举牌 义务、隐藏交易痕迹,证券从业人员可借他人账户突破从业禁令。”岳强称。

  2025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2018年2月至2024年10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展翔,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相关证券账户由展翔控制使用并交易决策,相应资金由展翔控制使用,足以认定展翔构成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等犯法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展翔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罚没款合计1.59亿元人民币。

  另外,岳强还认为,禁止个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也有助于保障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监管落地,保护市场整体风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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