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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借用多个账户 - 巨额交易!处罚来了

查看信息来源】   2-20 12:11:24  

  2月18日,广东证监局官方网站上挂出2024年的“1号罚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遭罚。

  罚单显示,谢某娣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借用时长最长达2年3个月,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根据一比二的比率出资,证券交易总额高达35.77亿。

  谢某娣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监管明令禁止。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应提升风险合规意识,注意保护和正确使用个人证券账户,严禁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也应做好账户实名制管理与尽职调查工作,把好账户实名制管理第壹关。

  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

  巨额交易35.77亿元

  从账户开立及借用情况来看,谢某娣前后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其中有两个账户“即开即用”,借用时间短则半年,长则超过两年。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根据一比二的比率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人民币,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人民币,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人民币。

  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根据约定的比率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我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二是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和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业内人士认为,从上述案例与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来看,证券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在强化和完善,监管趋严并趋于常态化。过往违法炒股领罚单的多为证券从业人员,近期监管发布多起借户炒股的“大户”罚单,显示了监管趋严的 势头。

  借用他人账户属犯法行为

  顶格处罚50万

  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监管明令禁止。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壹百九十五条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多起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遭到行政处理。

  2月9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公告,孙某彪因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顶格”罚款。

  2023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披露三张罚单,因违规出借证券账户,李某丰被处以5万元罚款,郑某被处以3万元罚款;李某臻控制使用多达3人的证券账户,被采取顶格处罚,罚款金额为50万元;同样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周某被处以10万元罚款。

  证券公司应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与尽职调查工作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证券投资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对于证券公司账户实名制管理与尽职调查工作, 光大证券 表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一是加强客户身份信息核验及开户意愿核查,把好账户实名制管理第壹关;

  二是加强客户账户日常监测与核查,重点排查账户是否为客户我操作、营销人员是否存在代客理财情形,同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客户回访,提醒客户账户实名使用。

  三是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宣导帮助投资者提升风险合规意识,告知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应注意保护和正确使用个人证券账户,严禁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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