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社会保障】郑州3年内计划培养百名优秀青年博士 - 重点企业人数不少于80%

查看信息来源】   3-3 5:56:11  

  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目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下发了《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实施细则》,郑州市将在3年内选拔培养100名左右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给予每名培养人选所在单位10万元培养经费支持。

  培养范围主要面向重点企业(含中央驻郑及省属在郑企业)和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研发机构。100名左右的目标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中,重点企业的人数要很多于80%;重点企业包含国家级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郑州市先进制造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等,重点向我市年纳税1亿元以上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倾斜。

  同时,申请者还需要具备以下4项条件:博士学位,年龄在40岁(含)以下;与用人单位签署3年(含)以上劳动合约或聘用合同;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保险,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常缴费6个月(含)以上(不含欠缴、补缴);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研发工作。

  根据《细则》,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周期为18个月,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不高于24个月。我市将给予每名培养人选所在单位10万元培养经费支持。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导师培养费、实践培养费,和开展科研项目所需的设备费、材料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流传、 知识产权 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它合理支出。培养资助经费不得作为个人生活费用。

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实施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快增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成长,选拔培养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我市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贰条本细则是对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的专项培养计划,坚持分级实施、精准培养、科学激励、动态管理的准则。

  第叁条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以下简称“青年博士培养专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做好培养工作。

  第贰章培养范围

  第四条青年博士培养专项采取培养人选与培养实施方案相结合的形式,选定培养人选。面向重点企业(含中央驻郑及省属在郑企业)和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研发机构三年内选拔100名左右(其中重点企业很多于80%)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

  第五条重点企业包含国家级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郑州市先进制造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等,重点向我市年纳税1亿元以上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倾斜。

  第六条培养人选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开拓创新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岁(含)以下。

  (二)与用人单位签署3年(含)以上劳动合约或聘用合同。

  (三)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保险,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常缴费6个月(含)以上(不含欠缴、补缴)。

  (四)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研发工作。

  第叁章培养方式

  第七条用人单位围绕科研方向和岗位需求为培养人选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对培养人选采取“岗位培养”和“实践培养”相结合的形式。“岗位培养”需要根据培养实施方案和培养目标,结合岗位和科研需求对培养人选进行培养;“实践培养”指培养人选在我市行业领军企业、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实践。每名培养人选根据制定的培养目标,需完成很多于135学时的实践培养。

  第八条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培养人选的培养工作,市直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培养人选的培养工作。培养专项以拟培养人选所在单位为主体,由用人单位采取“导师制”为培养人选“量身定制”培养方案、选聘培养导师、落实培养计划的日常实施,每年12月20日前向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培养方案实施进度、培养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好年度培养考核工作。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青年博士培养专项的总体实施。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责任人选推荐、培养方案初审、组织期中评估、汇总上报培养人选年度培养考核结果等工作。

  第十条青年博士培养专项根据申报、受理、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开展,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一)申报。用人单位提交单位及个人相关材料。

  (二)受理。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拟定培养人选。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定人选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公布。

  第五章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申报书》。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三)申报人博士学位证书。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约或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以下信息通过政府资源共享进行核对,无法核对的由申报单位提供佐证材料:

  (一)申报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和参保信息。

  (二)个人养老保险参保信息。

  (三)企业单位近一年6个月(含)以上纳税(实缴)记录。

  第六章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周期为18个月,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不高于24个月。

  第十四条培养期内,进行期中、期末两次培养评估。期中评估认定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条理,由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期末评估认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条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培养方案总体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期中、期末评估结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按培养方案实施,完成阶段性培养目标的定性为“合格”;按培养方案实施,基本达到阶段性培养目标的定性为“基本合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定性为“不合格”:

  (一)培养人选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二)培养人选存在其它违法犯罪表现的。

  (三)培养单位未按培养方案开展培养工作,且未达到阶段性培养目标的。

  (四)培养单位无故未参加培养评估的。

  第七章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给予每名培养人选所在单位10万元培养经费支持。其中,项目单位为重点企业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开发区、区县(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用人单位为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对项目单位给予50%的专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导师培养费、实践培养费,和开展科研项目所需的设备费、材料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流传、 知识产权 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它合理支出。培养资助经费不得作为个人生活费用。

  第十七条培养经费分两期进行拨付:

  (一)期中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对用人单位拨付第壹期培养经费2.5万元/每人。期中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所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达到“合格”条件的,继续实施青年博士培养专项,拨付第壹期培养经费;期中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青年博士培养专项,不再拨付培养经费。

  (二)期末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对用人单位拨付第贰期培养经费2.5万元/每人;期末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青年博士培养专项,不再拨付培养经费。

  第十八条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如实填报申报信息,保证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培养单位应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对培养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如有对上坑骗,对下隐瞒、套取挪用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并入企业失信记录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郑州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博士)培养专项不与我市其它培养专项重复申报。

  第贰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进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