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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铭智能】子公司违规导致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 华铭智能及相关当事人被通报批评
【查看信息来源】 4-1 18:53:48
4月1日,深圳证交所下发关于对上海 华铭智能 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铭智能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判的决定。决定称,2019至2021年度, 华铭智能 子公司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将承接项目所发生的居间、代理等销售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致使 华铭智能 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会计过失更正,调减2019年和2020年净收入130.87万元和2,563.45万元人民币, 华铭智能 老总、总经理张亮,财务总监章烨军对 华铭智能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上海证交所对 华铭智能 及老总、总经理张亮,财务总监章烨军给予通报批判的处罚。
▲深交所相关决定截图
深交所相关决定称,经查明, 华铭智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 华铭智能 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6号)、《关于对张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7号)和《关于对章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8号),和 华铭智能 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过失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2019至2021年度, 华铭智能 子公司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委外研发合同、发票、付款等信息,在未形成委外项目进展、用途、输出成果,也未对聚利科技的生产及创收发生本质影响的情景下,将承接项目所发生的居间、代理等销售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致使 华铭智能 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会计过失更正,调减2019年和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收入(以下简称“净收入”)130.87万元和2,563.45万元人民币,分别占2019年和2020年调整前净收入的0.47%和20.16%;调增2021年度净收入2,694.32万元人民币,占2021年调整前净收入的14.20%。
华铭智能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华铭智能 老总、总经理张亮,财务总监章烨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对 华铭智能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罚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罚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上海 华铭智能 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判的处罚;
二、对上海 华铭智能 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老总、总经理张亮,财务总监章烨军给予通报批判的处罚。
对于上海 华铭智能 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罚,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