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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健生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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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铜仁市 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公开宣判 贵州省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委派驻第十八纪律检查监察组原副厅长级专职纪律检查监察员、一级巡视员徐健生受贿案,对被告人徐健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被告人徐健生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健生利用担任黔西南州煤炭工业局局长, 贵州省 煤炭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省监察厅派驻省能源局监察室主任,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煤炭经营、煤矿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2441万余元。

   铜仁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健生的表现构成受贿罪,受贿数目特别巨大。鉴于徐健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在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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