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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车】上海一批困扰居民多年的废弃汽车搬走了 - 这些社区是如何做到的 - 治理废弃汽车 - 既讲情理又有法理

查看信息来源】   4-12 4:23:45  
僵尸车

  在上海的一些住宅小区,长期停放的废弃汽车其实不鲜见。这些车辆不仅占用了公共资源,对交通安全、行车及居住环境都造成了很大影响,还容易成为消防安全隐患。

  针对这一社区治理难点、槽点,上海一些社区结合各自情况,在相关部门的帮助指导下,有效凝聚起社区治理的合力,成功处理了一批废弃汽车。他们的工作经验,或许能为更多社区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所联动”争取车主配合处置

  上海房管局物业处相关责任人介绍,2021年,上海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其中对于“僵尸车”的处置有明确规定。

  但基层实践中仍然我们时常为难。依据我国法律,即便车主早已将车辆“遗弃”,但只要没有获得车主明确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废弃汽车仍然属于车主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不得随意处置。

  最近一两年,由公安机关牵头的“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上海一些小区解决“僵尸车”治理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位于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的中虹小区,有4辆停放多年的“僵尸车”,居民屡次向管理部门投诉,甚至扬言要砸车。得知情况后,属地凉城新村派出所的社区警察引入了“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将居委会、物业、业主委员会和车主请进调解室,由社区警察告知“僵尸车”危害,律师告知车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调解员组织协商停车费用——各方从各自职能动身,寻找法律依据,理顺法律关系,争取让车主配合自行处置。

  在这个矛盾纠纷调处平台上,车主的态度开始变化。原先由小区物业公司一家找车主谈,车主不高度重视,我们时常敷衍塞责。但通过“三所联动”平台,由社区警察、居委会法律顾问及调解员共同对“僵尸车”的车主开展约谈,既讲情理又有法理,让车主充分了解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几次调解商量,“僵尸车”车主和物业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行联系拖车公司,在约按时间把“僵尸车”清出了小区。

  通过屡次实践,这一做法最终形成凉城新村街道“僵尸车”联动处置工作机制。“调解中,车主的主要诉求是减免停车费,物业会适当让步,双方达成一致后,车主大多配合自行处置车辆。”凉城新村司法所副所长艾远说。

  “工作指南”探索治理长效机制

  去年,中远两湾城小区不仅成功清理了多辆“僵尸车”,还形成了一份依法处置小区内部“僵尸车”的工作指南,探索构建治理的长效机制。

  2023年6月,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在上海顶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中远两湾城建立了“居委法苑”,通过法官下沉社区的形式,力争将矛盾化解在一线。小区内有3辆“僵尸车”,一直无法妥善解决。在接到居委会求助后,普陀法院立案庭指派下沉法官参加社区治理联席会议,确定了以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为主导,以法院、派出所、交管部门为协同的工作小组。

  很快,派出所对接车管所查找出车辆源头,锁定了工作对象。法院、居委会职员、居民志愿者、物业公司联合上门,为车主科普停车位管理规范及“僵尸车”潜在的危害,明晰法律风险。最终,车主主动对车辆进行了清理。前后耗时约两个月,困惑小区民众五六年的“僵尸车”问题得到了解决。

  “处理‘僵尸车’,关键是要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再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秉持这一宗旨,“居委法苑”编写了《“僵尸车”整治社区工作指南》,明确了依法处理“僵尸车”的流程,为社区今后开展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引。

  工作指南明确,社区第壹要组织物业、社工、志愿者、楼道组长,对辖区内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全面排查,对疑似“僵尸车”拍照取证,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水平等信息,做到“一车一档案”。

  对排查出的疑似“僵尸车”,应由物业公司报给社区警察,社区警察再报给区交警部门,通过查询系统对车辆信息进行对照查询。通过“车找人”的形式确认“僵尸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家庭地址。

  找到车主后,对于以享有停车位使用权等理由拒不配合清移的业主,由下沉法官、贤达能人和热心居民以情、理、法为标准,释法明理,讲清情理,告知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其它业主利益,且因“僵尸车”的停放可能对救援或疏散造成影响,车主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指出,若调解不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僵尸车”车主的车辆占用了业主购买的产权停车位,业主可提起诉讼,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要求“僵尸车”车主将车辆驶离。

  若“僵尸车”车主的车辆占用小区公共部位,应区分“僵尸车”车主是否为本小区业主予以分类处理:车主为本小区业主,则有权主体可结合物业服务协议等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僵尸车”车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车主不是本小区业主,则针对“僵尸车”车主在小区停放车辆的表现,由有权主体依据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或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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