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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重磅!中核钛白实控人、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被证监会罚没合计超2.3亿 两券商 - 诚恳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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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晚, 中核钛白 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犯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7753.20万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犯法行为处以罚款1.2亿元人民币。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犯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万元。对王泽龙信息披露犯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另外,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也相继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全部罚没金额来看, 中核钛白 实控人王泽龙、洪浩炜(王泽龙朋友)、中信中证资本、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韩雨辰预计罚没合计2.35亿元人民币,其中罚款预计总额1.57亿元人民币,没收预计总额合计7753.2万元人民币,预计罚款金额是没收金额的2.02倍,相当于没一罚二。

  具体来看,王泽龙(1.33亿元)、洪浩炜(2119.39万元)、中信中证资本(4650万元)、 中信证券 (2516.07万元)、 海通证券 (776.44万元)、韩雨辰(77.5万元)。

   中信证券 公告称,公司及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

   海通证券 公告称,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内容

  公告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 )、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 )、韩雨辰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理。现将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2022年7月,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核钛白 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22年7月至8月,中信中证向 中核钛白 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方案。根据方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需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30多天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2022年9月,王泽龙决定实施定增套利,通过 中核钛白 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出借券源,并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韩雨辰具体执行套利方案,负责对接中信中证和 中信证券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王泽龙、韩雨辰与中信中证、 中信证券 商议定增融券套利业务,约定由 中核钛白 员工持股计划转融通出借8800万股“ 中核钛白 ”股票,中信中证指定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进行“ 中核钛白 ”股票融券对冲交易, 中信证券 制定融券出借计划。

  2022年11月,中信中证就挂钩“ 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利润互换业务与 海通证券 进行初步沟通。

  2022年12月,中信中证合规部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挂钩约8.800万股“ 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申请。

  当月,上报“关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证资本开展挂钩 中核钛白 限售股场外期权6亿元名义本金的请示”至 中信证券 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因某投资公司认购资金不足,为了将融券额度用满,王泽龙建议朋友洪浩炜加入 中核钛白 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参与并以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1号基金)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 海通证券 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经部门内部审批,将“ 中核钛白 ”股票并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并履行了 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认购文件的企业用印审批流程。2023年2月10日, 海通证券 根据中信中证指令价格及认购金额参与 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5.92元/股。

  2023年2月16日, 海通证券 签署 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并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 中核钛白 ”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为5.32亿元人民币,对应股数为8,986.49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同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 中核钛白 ”股票名义本金为4.26亿元人民币,对应股数为7195.95万股;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 中核钛白 ”股票,名义本金为8903.98万元人民币,对应股数为1504.05万股。

  2023年2月6日至2月20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 中核钛白 ”股票的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7195.9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5.48亿元人民币。2023年2月10日至2月20日,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多笔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1504.0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1.14亿元人民币。

  2023年2月6日至2月14日, 中核钛白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8800万股“ 中核钛白 ”股票根据中信中证指定路径分配到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出借期限通过展期和借新还旧续期至 2023年9月。

  2023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融券卖出8800万股“ 中核钛白 ”股票,卖出均价约 7.63 元/股,成交金额约6.71亿元人民币。

  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上述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司。2023年2月24日、3月3日, 中核钛白 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023年3月9日, 中核钛白 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为2023年3月9日至9月8日。2023年3月17日至4月6日,某投资公司、1号基金向中信中证申请提前终止所有多头香草期权合约与空头收益互换合约,中信中证了结相应头寸并进行结算。最终,王泽龙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取利益约5816.20万元人民币,洪浩炜、王泽龙通过1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取利益约1419.39万元、247.60万元人民币,中信中证未有实际获取利益, 中信证券 融券业务收入约为191.07万元人民币, 海通证券 收益互换业务收入为 78.94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交易记录、交易确认书、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王泽龙和洪浩炜上述行为,通过街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叁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叁十八条第贰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 中信证券 知悉客户融券目标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 海通证券 以自己名义根据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 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证、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韩雨辰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三是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进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与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四是王泽龙作为 中核钛白 实际控制人,在 中核钛白 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进程中,隐匿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景,造成 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贰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四十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我会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犯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7753.20万元人民币,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80万元人民币,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39万元人民币,没收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1.07万元人民币,没收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4万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犯法行为处以罚款1.2亿元人民币,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万元人民币,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3600万元人民币,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1800万元人民币,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540万元人民币,韩雨辰承担0.5%即60万元。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犯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万元人民币,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 1050万元人民币,洪浩炜承担20%即700万元人民币,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525万元人民币,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157.5万元人民币,韩雨辰承担0.5%即17.5万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对王泽龙信息披露犯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行政处理,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信证券 :诚恳接受并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

  4月19日, 中信证券 发布公告称,对于上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公司及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抛砖引玉,全面系统排查各项业务管理短板,深入开展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设,切实提升合规稳健经营水平。公司及中信中证资本将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坚守主责主业,回归业务根源,充分施展自身功能,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犯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第9.5.4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海通证券 :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

  4月19日, 海通证券 发布公告称,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进步优化合规内控机制,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坚持抛砖引玉,依法合规、稳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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