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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试点】民营银行高管履职也将有规可依 - 福建监管局出台业内首个相关文件 - 明确不称职高管应问责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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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是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业,即便是以开拓创新、机制灵活闻名的民营银行也不破例。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在民营银行试点10周年之际,有地方监管职能部门出台了涵盖民营银行的高管履职管理办法。

  5月6日下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发文称,印发《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顶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image

  依据监管网站和公开渠道,财联社记者发现,这也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成立来,业内发布的首个包含对民营银行高管的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的官方文件。

  《办法》明确指出,对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顶级管理人员,应向其问责,可由顶级管理人员主动辞去职务,或由城商行民营银行根据有关程序撤消并报告监管职能部门。

  民营银行高管履职将有规可依标准包含五大维度

  昨日下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对泉州银行,福建华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辖区分行等银行业机构发文称,经该局202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顶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送福建监管局。

  那么,这份《办法》对民营银行高管有何要求呢?财联社记者查询后发现,监管明确指出,民营银行高管的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含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如何界定民营银行高管不称职?福建监管局详细列出了十一项禁区,重点内容包含:财务作假、数据做假问题极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目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较为严峻的;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

  福建监管局还要求,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顶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含评价报告及量化评分操作表)报告监管职能部门。

  依据《办法》,民营银行层面涉及到的相关高管包含:总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和同职级顶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所列顶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

  福建明确要求不称职民营银行高管应问责并辞职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对监管职能部门认定不称职的民营银行高管,福建监管局也列出了相应的处置措施。

  《办法》指出,对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顶级管理人员,应向其问责,可由顶级管理人员主动辞去职务,或由城商行民营银行根据有关程序撤消并报告监管职能部门。顶级管理人员非法履职给城商行民营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追偿。顶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财联社记者查询监管职能部门网站发现,除了本次福建监管局外,目前其它省份尚未有专门针对民营银行高管履职评价的文件出台及发布。

  不过,在原银保监会层面,2017年,银监会曾经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彼时,银监会要求民营银行明确不同化发展战略,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方便的金融服务,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监管联动,提高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有效性。

  原银监会文件显示,2014年民营银行试点工作启动,至2017年时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尔后,又有两家民营银行获批。以此计算,民营银行试点今年正好迎来十周年,第壹家民营银行微众银行今年也正好营业十周年。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7月,《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彼时,原银保监会指出,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含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对照可知,本次福建发布的针对民营银行的履职评价和原银保监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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