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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七部门发文,事关养老服务费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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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网站5月10日消息,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ad4868db-5002-4dd0-9710-a94b3b4f3a66.png

  图片来源:民政部网站

  关于预收费的界定,《指导意见》提出,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按时间内,根据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表现。养老机构预收的款项主要包含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款项;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款项。

  关于收取要求,《指导意见》提出,养老机构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制度规定。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形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明显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报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能高于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能高于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关于使用用途,《指导意见》提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款项、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境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用于其它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献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或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它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献给关联企业。

  关于退费要求,《指导意见》提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钱财,养老机构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因退费引发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另外,《指导意见》提出,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叁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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