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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监管出手!中信证券、东莞证券被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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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东莞证券和 中信证券 。两家券商及有关人员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察管理措施。

  事由来看,东莞证券作为 泉为科技 的上市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 作为 泉为科技 的持续督导机构,均牵涉 泉为科技 在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贸易业务的财务做假。

  2023年11月, 泉为科技 曾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查,公司2019年虚增业务收入5.57亿元、营业成本5.52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4亿元、营业成本3.4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两家券商同时吃到警示函

  经查,东莞证券作为广东 泉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进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对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交易可靠性审慎核查;二是未按规定完整填报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东莞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7号)第叁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姚根发、杨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及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 中信证券 作为 泉为科技 第壹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进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客户和供货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二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可靠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船舱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不同;四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

   中信证券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70号)第贰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凌鹏、浦瑞航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 中信证券 及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泉为科技 一年半虚增9亿元收入

   泉为科技 此前公告,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2023年8月23日收四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年11月3日正式处罚落地。

  监管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 泉为科技 原控股子公司国立供应链,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永进等人介绍,与茂南钻达、上海邦尧、中谦石化、茂名富达、上海创集、上海翼匡、深圳前海金鑫银汇、珠海润盛达等8家供货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

  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广东钻达、广西黄河能源、广西六祺投资、方宇石化(海南)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货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

  上述供货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开展上述业务时经营范围不包含危险化学品,主动要求柯永进同时为供货商和客户提供担保,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根据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泉为科技 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并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7亿元、营业成本5.52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4亿元、营业成本3.4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为此, 泉为科技 领到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的处罚;当时担任实控人兼老总邵鉴棠及李佩欢、黄喜、钟宏标等高管也均领到了警告,并处以50万至8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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