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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全力堵塞私募基金监管漏洞

查看信息来源】   5-13 17:42:06  

  最近,“瑞丰达资产卷款跑路”的消息持续发酵,如何完善私募基金监管、投资者如何避免踩雷,值得各方反思。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1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经理董监高的情形,包含“因贪污贿赂等被判处刑罚、最近3年因重大非法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理”等情形。笔者建议,对于单位涉及经济犯罪的,其重要岗位人员(不同类型公司可做不同划定),都应并入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经理董监高的情形。

  在私募基金托管制度下,私募管理人如何实现卷款跑路值得探究。按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据了解,瑞丰达70只备案产品基本都在证券公司托管,按理说卷款跑路行不通。但本案投资人的钱财或已经被变相卷走,其中一个主要渠道就是利用新三板股票交易。

  据统计,瑞丰达作为资产管理规模在30亿元出头的中型私募,2023年以来至少豪掷7亿多元重仓买入了新三板个股。新三板流动性极弱,有些个股全天都没有交易,股票价格极容易被人为操控,而且有些挂牌公司的股东数量也极少,只有两位数,私募基金的交易对手也比较明确,不像沪深市场的交易对手就像大海捞针。

  私募基金不计成本高价买入新三板股票,这些资产托管在证券公司,虽然股票价格被托举在高位,显示私募基金盈利丰厚,但某种水平这些股票或形同废纸,市场价格远超实际价值,而私募基金的钱财却已流向挂牌公司的减持股东,私募基金经理或与这些股东存在利益分享协议,从而实现卷款跑路。

  由此造成的启示是托管机构该如何履行好自己的托管职责。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包含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根据规定监督基金经理的投资运作等。在笔者看来,托管人其实不只是被动接受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其还肩负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监督基金经理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包含防范管理人以表面似乎合法的股票交易来行利益占领之实,或实施市场操作等非法。

  甭管是基金经理还是基金托管人,其运作目的都是为了基金投资者利益,基金法规定两者需要履行老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这些义务自然是针对投资者而言,投资者才是两者的衣食爸妈。托管人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发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非法的,应不予执行,如果拿不准,可以向证监部门及时报告。

  另外,本案之所以有些投资者认购基金,是因为相关方为投资人的基金投资承担安全保证,若年化率低于8%则予以补足,而据称瑞丰达部分销售人员的销售佣金高达4%,这相当于私募基金一年要赚12%以上。

  2020年《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私募管理人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任何投资高手,即便投资历史业绩再辉煌,将来的投资收益率仍有不确定性,谁也不能确保将来的投资收益率,一旦私募管理人承诺保本保收益,甚至承诺年化10%以上的 利润,这其实就很危险。投资者理应杜绝贪念、保持高度警觉不被蒙骗,选择市场信誉好的私募管理人来帮助自己理财。

  总之,有些管理人可能利用证券市场等缺陷,将私募投资人的钱迂回化为己有,对此理应尽快完善制度,强化对私募投资人的利益保护。(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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