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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富润】虚增营业收入 - *ST富润及5名责任人合计被罚超1400万元
【查看信息来源】 5-18 8:00:42
* ST富润 (600070)5月17日晚间公告,公司当日收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显示,因虚增营业收入,* ST富润 被罚550万元人民币,5名责任人合计被罚890万元。 
图片来源:* ST富润 公告
经查明,* ST富润 及有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造成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亿元人民币,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6亿元人民币。
浙江证监局认定,* ST富润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贰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犯法行为。
赵林中作为公司当时担任老总,负有对公司全面管理的职责,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确保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有归作为公司当时担任副老总、总经理和子公司泰一指尚当时担任老总,知悉泰一指尚与侠某行开展合作,但未能关注业务存在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确保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付海鹏作为公司当时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和子公司泰一指尚当时担任总经理,组织实施案涉虚构业务,未能确保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燕作为公司当时担任财务总监,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等工作,理应关注子公司泰一指尚经营情况,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确保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张玉兰作为公司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确保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张玉兰、王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前身是国营诸暨针织厂,建立于1982年。目前,集团传统产业以纺织、印染、钢管加工生产、商贸为主,新兴产业为互联网、 大数据 的开发和应用。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323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2.11%,归母净亏损5.68亿元人民币。
二级市场上,截至17日收盘,* ST富润 跌2.78%,报1.05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