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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解读 - 监管-重锤-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最高判10年-等处罚标准并非新提法
【查看信息来源】 7-5 21:27:23蓝鲸新闻7月5日讯(记者胡劼)资本市场史上第壹次启动的上市公司财务做假综合惩防落地!意味着对资本市场财务做假行为,在现有法规下,将从严执行,加大违法者的犯罪成本。
7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旨在进一步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做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需关注的是,市场上有部分观点认为立体化追究责任工作中的“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十年”“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等内容,是又一次对《证券法》做的修订。
然而,蓝鲸新闻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19年修订后的《证券法》中,以上罚额、比例的上限都有具体表述;而“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的相关条例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可以查询到。由此来看,当前的处罚标准并未进一步提高。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记者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做假非法成本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对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着重要意义,“这也进一步督促券商等中介机构,展业的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涉嫌联合做假被追究责任。”
“剑指”重点领域财务做假
《意见》提出,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做假:
一是严肃惩办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持续优化完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加大股票发行环节现场检查和督导力度,聚焦业绩异常增长等情形,严防“带病闯关”。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惩戒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非法行为。
二是严厉惩戒系统性做假和配合做假。密切跟进系统性、团伙型财务做假特征及演变趋势,依法从严打击通过伪造变造凭据、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叁方配合等方式实施系统性做假的表现。全面惩处财务做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和专业化配合做假的职业犯罪团伙,坚决破除做假“生态圈”。
三是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做假的监察管理。强化财会监督,加大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做假的打击力度。高度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执行情况,加大对操作资产减值计提调理利润、以财务“洗澡”遮掩前期做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做假的打击。依法惩办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做假。严厉惩戒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做假。从严厉责罚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 股权激励 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目的实施的财务做假。压实私募股权 创投 基金经理勤勉尽责责任,强化对基金所投项目财务可靠性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防范做假行为发生。
另外,《意见》进一步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究责任力度,强化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做假。
《意见》提出,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广以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发现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做假的,及时向财政、证券监管职能部门通报。
中介机构在发现做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对存在重大非法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撤消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处罚标准并未提高
监管人士对强化立体化追究责任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
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十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在立体化追究责任上,行政处理是立体化追究责任的一环,刑事追究责任和民事赔偿也是立体化追究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显示,刑事追究责任方面,今年以来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做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民事追究责任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目前正在对上市公司(包含部分退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
记者发现,有市场人士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十年等条例解读为即将推行的新法规。
其实,上述立法层面的内容其实不是新提法。早在2019年修订后的《证券法》中,以上罚额、比例的上限均有具体表述;“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的相关条例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可以查询到。
例如,《证券法》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至于上文提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则于2020年12月公布,2021年3月起实施。其中,第壹百六十一条的更改,就针对“提供虚假或隐匿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不根据规定披露”等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就提到,“情节极其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图片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由此来看,当前的处罚标准并未提高,但较为明确的是,《意见》进一步释放了对资本市场财务做假行为的“强监管”信号。
“《意见》强调了严防股票、债券发行中欺诈发行,挪用资金,逃废债等诸多问题。这也是近年来在发行环节频繁发生的情景。《意见》推出后,一定会促使投行行业更加规范化,增进投行队伍的优胜劣汰,促使投行业务回归根源,净化市场。”万联证券投资顾问屈放表示。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记者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做假非法成本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对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有着重要意义。“这也进一步督促券商等中介机构,展业的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涉嫌联合做假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