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大模型】法治如何-护航-人工智能发展?注重专门性立法和综合性立法相结合

查看信息来源】   6-18 19:13:02  

  2024年,是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也是我国网络法治建设起步30周年。

  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我国正大步迈入网络新纪元。在取得明显成就的同时,也有新问题也随之而来。数据合规、网暴治理、 人工智能 治理等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案仍在不断探索之中。

  6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责任人介绍了我国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诸多如何解决互联网治理的相关问题得到了回应。

  多措并举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当前,网络空间已经成了民众生活的“第贰空间”。然而,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和侵犯个人信息等网络乱象的出现影响了互联网上人们充分而自由的交流。

  “网络生态关系到每一个网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将切实推动网络生态治理,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局长李长喜指出,在制度方面,近年来,国家网信办针对性制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另外,国家网信办剑指网络虚假信息、算法滥用等网络乱象,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开展专项行动40余项,清理非法信息200多亿条。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最近,国家网信办联合四部门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从预防预警、信息和账号处置、保护机制等方面对网络暴力治理的全流程作出细化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也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重难点问题。

  李长喜提到,我国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全链条保护体系。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开展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检查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通过治理,不显示个人信息的快递隐私运单得到推广,截至2023年底,隐私运单每天的平均使用量超过3.7亿件,使用率达到88.45%。”他指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也在有序推进。据李长喜介绍,在制度层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行动上,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治理网络欺凌、网络陷溺、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

   人工智能 :安全与发展并重

   人工智能 是近两年的热点话题,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这一新技术的伴生风险同发展潜力一样明显,让 人工智能 法治问题走到聚光灯下。

  “我们重视发展和安全并重,重视专门性立法和综合性立法相结合,推动 人工智能 健康有序发展。”王崧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这样概括当前 人工智能 治理的工作重点。

  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这一思路,从《生成式 人工智能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就能发现。《暂行办法》对 人工智能 的发展进行增进和规范,为生成式 人工智能 技术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条件。

  “而在具体立法工作上,一方面,应制定互联网领域基础性法律,对 人工智能 发展涉及的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处理等基础性问题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围绕 人工智能 技术应用制定专门立法,好比,近年来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等专门性立法。”王崧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依托当前的 人工智能 治理框架,已经有多批大模型通过相关备案,并走向市场提供服务。

   人工智能 之外,其它新技术的发展与治理同样与新质生产力心心相印。如何以法治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科技创新成果往往以智力成果形式显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一级顶级法官周加海指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及算法、生物技术、量子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鼓励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创新发展。

  据了解,近年来,相关法院在“导航电子地图案”中,明确手机经常使用的导航地图构成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在“ 大数据 追踪系统案”中,认定算法技术是权利人付出劳动的一个智力成果,应当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等裁判,都对新技术发展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

  在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审理“ 大数据 杀熟”、平台强制“二选一”、干扰搜索引擎排序、制造虚假流量等新类型案件,保障网络环境中的公平竞争,同步加强前端治理,引导和规范互联网平台健康发展。好比,对直播卖惨等实施欺诈营销的表现,相关法院向平台企业发送司法建议,以增进净化网络生态。

  以法治筑牢数据跨境流动基础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与生发生活的各个方面加速融合。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数据如何跨过界限,充分流通、利用成为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我国作为 数字经济 大国和数据大国,一直高度重视数据跨境流动,也重视通过法律渠道推进数据跨境流动。” 李长喜指出,一方面,我国通过《 数据安全 法》等多部网络立法,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制度框架。在此基础上,国家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制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配套性规定为增进数据跨境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我们还重视结合发展的情景,不断调整和优化数据跨境流动制度,更好增进数据跨境流动。”李长喜指出。

  今年3月发布的《增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进一步放宽了数据跨境流动的条件,收窄了安全评估的范畴。其中提到,如果相关个人信息不属于重要数据和敏感个人信息,就可以自由流动,不用通过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认证;如果要进行跨境购物,需要签一个跨境购物合同,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这些政策法规的确立,一方面规范了数据跨境流动行为,另一方面也在很大水平上增进相关企业更好地利用数据资源,更好地增进 数字经济 的发展。”他表示。

  周加海指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依法稳慎平衡好数据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让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释放出最大效能。对于爬取平台数据的表现,人民法院通过相关案例明确,利用技术手段未经允许爬取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并使用,本质替代原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