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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全链条追诉!最高检从严追究财务造假刑责,-帮凶-或难免责
【查看信息来源】 8-16 12:05:51央广网北京8月16日消息(记者孙汝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做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明确财务做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做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机会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机会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诸多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顶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做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和其它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做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情节极其严重”升档情节的机会标准,充分施展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和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
《解答》要求,对峙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务必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流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和未根据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目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犯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企业、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在履行职责进程中严重不承担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央广资本眼分析指出,财务做假之所以防不胜防,核心原因还是违规成本太低,尤其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率还是不高。
臧小丽表示,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认定上市公司财务做假、作出行政处理的案例至少有几十起,可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是不多,少数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判刑较轻,有些被判缓刑或三年以下,这就容易做假成本与社会危害后果不相配的情景。在这种环境下,加大财务做假的犯罪成本,尤其是刑事追究责任的成本,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臧小丽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答》重点就是从严处理财务做假的刑责。这个“严”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
第壹,财务做假造成的刑事责任以后可能不止一个罪名,会数罪并罚。好比有的企业做假是持续行为,既涉及上市时财务做假,又涉及上市今后的增发股票做假,还有上市完成后每年的财务报表做假,那么就可能被同时追究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两个罪名。这个最典型的就是乐视网一案,依照最高检的《解答》,后续乐视网一案不排除会启动刑事立案程序的可能。
第贰,财务做假的“帮凶”可能也会被追究刑责。上市公司财务做假是个系统工程,配合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资金空转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后续可能会以合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逃税罪等被追究刑责。
第叁、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可能会被定罪。明知上市公司财务做假,故意帮助提供虚假证明的是做假共犯,而实践中更多的是“非故意但不勤勉尽责的中介”,依最高检的《解答》,严重无所谓的中介,也应当被追究刑责。
臧小丽律师认为,以后如果能将最高检的这份财务做假犯罪案件追究责任标准落到实处,做假犯罪成本就会陡增,从而能真正达到减少做假、净化资本市场的社会功效。(央广资本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