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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虚拟货币】-网络交易+虚拟货币-贩毒获利40余万元 男子被判刑

查看信息来源】   10-26 14:59:06  

  贩毒者为逃避侦查打击,利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邮寄”的形式兜售毒品,通过洗钱加快递的形式实现人货分离、人钱分离、钱货分离,突破了以往的贩毒方式。最近, 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通过该类新型方式进行毒品兜售的上诉案件。

  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张某通过微信等方式与购毒人员进行联系,主要销售大麻、“邮票”等类型毒品。

  张某将购进的封装好的毒品交由专人负责保管,在与购毒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向购毒人提供虚拟货币网址,在确认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收取到毒资之后,再下单某快递平台,由毒品代保管人将毒品交由快递平台向购毒人送达,张某则向毒品代保管人支付酬劳。

  据统计,张某通过快递平台下单,并由毒品代保管人代为投递毒品合计1600余次;通过虚拟货币账户收取资金合计1200余次;将收取的虚拟币通过多层转移后提现至其支付宝、微信和银行卡中,累计人民币40余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大麻是毒品而屡次兜售,事情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兜售毒品罪;张某为遮掩、隐匿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虚拟货币收取毒资并通过其控制下的多个虚拟货币账户再次转移,最后提现至我微信、银行卡等,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

  为此,法院以兜售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张某贩毒所得收益,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判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水平,所判刑罚适当;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贰百三十六条第壹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通过微信接受购毒人员的订单之后,先由购毒人员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支付,待张某确认收到虚拟货币之后,再通过快递的形式将提前存在他人处的毒品由他人负责寄送给购毒人员完成交易,犯罪表现相当隐秘。

  公安机关在部分毒品的外包装上检测出张某的DNA,还通过对多个虚拟货币、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钱财流量分析确定了张某洗钱的犯罪表现证据。

  司法机关层层剥茧,透过马迹蛛丝,让图谋兴风作浪的毒品犯罪分子被依法予以严厉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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