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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12月1日起施行

查看信息来源】   11-18 10:16: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事情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叁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事情严重”的情形,主要包含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罚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罚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正确的高价受让他人钱财、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表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绝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要挟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二是明确“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形,主要包含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轻生、自残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其它情节极其严峻的情形。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于事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事情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看病费用、劳动酬劳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免去处罚。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罚、以明显不得人心价格处罚、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下一步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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