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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未按规定信披 - 一上市公司被罚!
【查看信息来源】 11-20 20:45:48
在被立案侦查3个多月后, 同德化工 收到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因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公司和多名相关责任人均被给予警告,拟罚款金额合计为190万元。
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
今年8月,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 同德化工 被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11月20日, 同德化工 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23年8月30日, 同德化工 与 广东宏大 签署《关于转让 清水河县 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 广东宏大 或 广东宏大 指定的第叁方,转让价格为2亿元人民币。同日, 同德化工 与 广东宏大 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 广东宏大 1.2亿元履约保证金。
8月31日, 同德化工 决定终止与 广东宏大 的 股权转让 交易。2023年9月4日至9月9日, 同德化工 向 广东宏大 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
此次 股权转让 事项引发 同德化工 与 广东宏大 的民事诉讼。2024年7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载明,《框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山西证监局指出, 同德化工 此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发生利润1.77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收入的96.1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贰款第叁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贰十二条第贰款第壹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 同德化工 未按规定披露前述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
拟罚款金额合计达190万元
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壹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 同德化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老总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总经理、董事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上拟罚款金额合计为190万元。
另一方面,对于前述 股权转让 纠纷,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同时, 同德化工 在毁约后,为同蒙化工找到了另一位买家。
2023年12月21日, 同德化工 与生力民爆共同签署了《 股权转让 合约》,公司拟将其全资子公司广灵同德100%股权和同蒙化工100% 股权转让 给生力民爆,转让价款合计为6.53亿元人民币,其中同蒙化工 股权转让 价款为2.4亿元人民币。12月26日, 同德化工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该项 股权转让 议案。
资料显示, 同德化工 主要业务为民用炸药的研发、生产、销售(流通),和为客户提供爆破工程的整体解决方案等相关服务。
今年前三季度, 同德化工 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31.66%;归母净收入为3930.66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73.82%。
截至11月20日收盘, 同德化工 每股报5.39元,市值为22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