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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被判死缓 - 中国银行原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宣判

查看信息来源】   11-26 15:30:53  

  2024年11月26日, 山东省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老总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刘连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连舸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十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老总、行长,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老总、行长,党委书记、老总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老总、行长和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老总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连舸的表现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目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违法发放贷款数目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刘连舸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绝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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