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市场操纵】每经热评 - 严打违法违规行为 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查看信息来源】 2-6 20:51:10不久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在《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奋力开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出要“快、准、狠打击非法,集中力量查办财务作假、‘掏空’上市公司、严重操作市场等恶性犯罪行为”。对此,笔者就如何严打这些行为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财务作假是A股市场的顽疾之一。要有效打击财务作假,证券监管职能部门、交易所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应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尤其是在发现做假线索、信息通报、调查取证和联合惩戒等环节,都需要加强沟通与合作,推动建立联合打击财务作假的机制。在追究责任进程中,应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举”。其中,首恶指的是实施财务作假的主犯,其具有明显的恶意,并从中获取利益最大。因此,追究财务作假责任时,首先应瞄准首恶,而不是将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作为首要追究责任对象。除了首恶,帮凶也需要追究责任,这包含参与或协助做假的证券中介机构、第叁方和职业犯罪团伙。对这些帮凶,务必加大责罚力度,强逼其付出代价。对于那些因财务作假而构成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应依法强制退市。
其次,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仍旧存在,尤其是通过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行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是该类行为的主谋。有些上市公司即便退市,控股股东等仍未归还占用的钱财,甚至在资金占用问题上长期拖延整改。因此,监管职能部门应首先厘清控股股东等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具体金额,并通过司法手段申请冻结其资产,强制其恢复公司原状。控股股东往往不会主动归还资金,务必借助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强逼其吐回非法占用的钱财。
再者,市场操作是造成资本市场乱象的主要因素。市场操作行为干扰了二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破坏了资源配置功能。一些“妖股”屡次涨停,股票价格大幅波动背后可能存在市场操作。针对这一问题,监管职能部门应强化市场操作线索排查。一些市场操作行为往往借助配资中介提供资金、多账户操作等行径,甚至通过“黑嘴”进行操控。对此,不仅要打击市场操作的主谋和实施者,还应严厉惩戒配资中介、出借账户的主体和“黑嘴”。同时,机构从业人员如果参与庄家高位接盘、配合出货,也应受到严厉惩处。
为了完全根除这些犯罪行为,务必强化全面的追究责任机制,包含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证券监管职能部门应采取零容忍态度,顶格处罚犯罪行为,尤其应重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包含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从源头上清除市场乱源,避免犯罪行为对市场的长期危害。
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司法部门应依法严厉责罚资本市场违法者。某些犯罪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对市场和社会造成了极大影响,对于相关犯罪分子应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惩戒资本市场中的犯罪行为。通过严格的司法责罚,不仅能打击违法者,还能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保障,保护市场公正。
最后,民事责任的追究极为重要。当前,部分市场操作类民事赔偿案件存在立案困难、诉讼难支持等许多问题,迫切需要出台市场操作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具体指导。根据证券法规定,民事赔偿应优先考虑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和刑事案件中的相关款项,用于中小投资人的赔偿,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