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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远兴能源信披违规被罚400万元 - 22.23亿元探矿权差价补缴风波未平
【查看信息来源】 2-21 19:22:05
2月18日, 远兴能源 (000683.SZ)公告披露,其因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及年报中体现,直至2022年4月才第壹次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 远兴能源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对于上述处罚, 远兴能源 证券部相关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此次信披违规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信披违规
远兴能源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具体事宜可追溯至2009年12月10日。当日, 远兴能源 与中国 中煤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煤能源 ”)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 远兴能源 向 中煤能源 转让蒙大矿业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按持股比例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 远兴能源 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向 鄂尔多斯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根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钱财占 远兴能源 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
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更改为: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人民币。2021年12月30日, 鄂尔多斯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人民币,占 远兴能源 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基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暨增资扩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资公司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 远兴能源 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 远兴能源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第壹次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公告、协议、诉讼材料、情况说明、会议纪要、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听证进程中, 远兴能源 、当时担任老总宋为兔、当时担任总经理孙朝晖、当时担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纪玉虎提出了申辩意见。但内蒙古证监局仅采用了对违法事实认定中个别文字表述调整的申辩意见,并在决定书中予以体现。对其它申辩意见不予采用。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 远兴能源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对当时担任老总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当时担任总经理孙朝晖、当时担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差价补缴争议
2023年11月14日, 远兴能源 方面披露,其收到蒙大矿业发来的报告,因为前期官司败诉,账上11.10亿元资金被法院划走,累计已经被划走22.23亿元人民币,预计已执行完毕。
中煤能源 方面表示,根据《 股权转让 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支付给政府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各类矿权价款(包含探矿权、采矿权),全部由原股东 远兴能源 及上海证大承担。如未按约支付,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件执行期间,蒙大矿业曾向 远兴能源 发送《尽快支付探矿权低价转让差价款的函》。依据2009年蒙大矿业 股权转让 暨增资扩股协议, 远兴能源 需承担探矿权低价转让差价款补缴责任。
远兴能源 方面表示,蒙大矿业完全依法履行了与乌审旗国资所签探矿权转让合约,探矿权转让已经过相关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 内蒙古自治区 的规定,蒙大矿业在合法取得探矿权证后,无须再向政府缴纳矿权价款。因此,公司无法预见未来可能承担巨额损失,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同时, 远兴能源 方面表示,本次财产保全所涉仲裁事项目前处于受理阶段,尚未判决。公司2023年度已就本次仲裁所涉及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9.64亿元人民币。
此前, 远兴能源 人士曾对记者表示:“从乌审旗国资提起诉讼到蒙大矿业败诉这个事,我们也很难明白,也不是我们的原因。公司公告也指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 内蒙古自治区 的规定,蒙大矿业在合法取得探矿权证后,无须再向政府缴纳矿权价款。”
对于 远兴能源 需承担探矿权低价转让差价款问题, 远兴能源 证券人士表示,目前事件还在进行中,公司承担多少资金还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