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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各类操纵行为都应强化监管打击

查看信息来源】   2-24 12:14:18  

  2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委办公室主任何艳春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增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操作类案件显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给操作市场行为的识别、调查和处罚造成了新的挑战。笔者认为,应对各类操作行为强化监管和打击力度。

  据介绍,操作案的新特点包含:从利用资金优势的传统“坐庄型”操作向基于特按时段和关键时点的短线化操作演进;借助配资资金或资管产品实施“加杠杆”、游资抱团炒作的“团伙型”操作数量增多;上市公司“内部人”组织参与的“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作、“编题材、讲故事”的蛊惑型操作有所增加;利用复杂金融产品、新型交易技术实施的操作行为偶有发生。

  按笔者理解,以往的“坐庄型”操作主要依赖资金优势,通过长期持有和拉抬股票价格实现操作目的。目前,长线操作有向短线操作演进的态势。基于特按时段和关键时点的短线化操作,操作者通过快速买卖获取短时间利益。短线操作者大多会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但其快速性和隐蔽性使得监管职能部门难和时发现和查处。

  游资抱团炒作的“团伙型”操作,在笔者看来,这种模式在一些连续涨停板的“妖股”上似曾相识。一些游资携带巨量资金,投资决策没有机构投资人的繁琐流程。几个游资通过合谋勾结,合力介入某只股票,或联手买入,或你进我出,交易换手极其活跃,股票价格波动极其剧烈,盈利效应特别明显。这种模式吸引了一点散户趋之若鹜,他们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则嗤之以鼻。这种操作方式严重败坏了市场风气。而借助配资等“加杠杆”操作,与游资“团伙型”操作的共性在于,两者都扩大了操作资金优势,放大了操作的规模和恶果。

  上市公司内部人组织参与的“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作,这种操作手段在证券法第55条中并无明确对应规定,但在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操作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即“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属于“以其它方法操作证券、期货市场”。而“编题材、讲故事”的蛊惑型操作,则可对应证券法第55条中“利用虚假或不明确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操作手段。信息型操作与蛊惑型操作均涉及信息流传手段,前者多基于真实信息的误导性利用,后者则多基于虚假信息。

  至于“利用复杂金融产品的操作行为”,可能包含在某个市场制造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另外一个市场价格;或通过大量买入或卖出期权等衍生品,影响标的资产价格等。而“利用新型交易技术实施的操作行为”,可能包含高频交易者利用算法快速下单和撤单,制造虚假供需关系的“幌骗交易”;或通过大量下单制造市场混乱,以延迟其它交易者反应的“塞单交易”等。这些新型操作行为的查处难度或许更大。

  甭管是哪类操作行为,都可能对其它投资者利益构成侵害,直接危害市场的健康运行,相关部门都应全力查处。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市场操作行为的认定标准。例如,短线化操作、游资团伙型操作、信息型操作、幌骗交易操作、塞单交易操作等,已成为当前市场操作的主流形态。然而,证券法中对这些行为有的仅有原则性规定,有的甚至没有明确涉及。对此,应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为一线监管人员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执法依据。

  二是加强监管科技应用。面对复杂金融产品和新型交易技术的应用,和多个账户联手操作等行为,监管职能部门务必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监管职能部门可加强监管科技应用,积极与 人工智能 公司合作,开发市场操作实时监控系统和市场操作线索稽查系统。利用 大数据人工智能 等行径,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及时预警和分析,排查异常交易行为背后的关联性,提升对市场操作行为的识别和调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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