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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协议】红牛商标战9年未决 -50年协议-陷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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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9年,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之间的交锋再度白热化。

  2月28日,泰国天丝发表声明,直指华彬集团主张的“50年协议”毫无意义,并在声明中指出该协议存在几大问题。例如签署程序瑕疵。协议仅有签名而无企业公章,且协议中提到的丙方“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从未设立。

  泰国天丝还认为,红牛商标所有权归属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但华彬集团无视最高人民法院院生效判决,屡次对外声称有所谓的“50年”独家经营权。并强调合资合同明确约定经营期限为20年(至2018年),华彬在经营期满后才突然提出存在这样一份所谓的“50年协议”,存在恶意拖延诉讼之嫌。

  3月3日晚间,中国红牛发表声明回应,表示依法享有50年《协议书》约定权利,并对泰国天丝声明进行了一一反驳。“此前,泰国天丝及相关方矢口抵赖签署过50年《协议书》,公开主张不存在该份协议。如今其态度上的明显转变和文字披露的信息证明,泰国天丝已自认50年《协议书》真实并且该协议对认定中国红牛系列纠纷具有决定性意义。”中国红牛在声明中表示。

  “50年协议”成争论焦点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在泰国天丝和中国红牛的这场舆论战中,核心依旧是围绕“50年协议”是否真实存在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问题展开。

  根据泰国天丝方面的说法,这份协议的可靠性存疑且并无法律效力。泰国天丝在名为《拨乱反正系列声明二:谁在混淆视听?“50年协议”毫无意义》的声明中称,自1995年至2018年,合资公司股东各方,一直未有人提起过所谓的“50年协议”。尔后,华彬方突然提出存在这样一份所谓的“50年协议”,逐渐将该所谓的“50年协议”用于诉讼当中。

  同时泰国天丝举出该协议可靠性存疑的佐证。泰国天丝方面提到,2022年3月,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庭审理进程中,华彬方突然称其有所谓的“50年协议”原件,并依据该“原件”主张相关权利。然而,深圳国际仲裁院判决的该案最后并未采用所谓的“50年协议”原件,更无采用华彬方基于此提出的相关主张,并驳回华彬方的仲裁请求。

  对此,中国红牛方面回应称,泰国天丝的声明通篇不再明确否认签署过50年《协议书》或声称不存在该份协议,实则已自认该协议真实。泰国天丝断章取义,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判决案件中,遮掩仲裁庭因50年《协议书》不属于仲裁案件审理范围,故未对该协议进行审查的事实,以未采用该协议影射协议可靠性,恶意扭曲事实,坑骗媒体和公众。

  作为中国红牛的实际运营方,华彬集团方面坚持,1995年11月,中国食品工业总部、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及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或经政府批准的其它名称的企业四方签署协议,根据协议双方的商标授权截止日期为2045年。

  对于上述提到的“50年协议”,泰国天丝指出,该协议丙方“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自始不存在,且签署四方均未加盖企业公章,可靠性存疑。另外,现在对外进行一切诉讼、经营活动的主体——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是基于“20年合资合同”而设立的,其实不是华彬方宣称的所谓的“50年协议”的丙方。

  对于协议没有加盖企业公章的问题,中国红牛方面表示,泰国天丝强调50年《协议书》没有加盖企业公章。《98年合资合同》签字页,泰国天丝签署时也木有加盖企业公章,并且PAVANA女士是泰国天丝的签字代表。显然,PAVANA女士签字和签字加盖公章,都是泰国天丝对外签署协议的传统,且泰国天丝对该两种签约方式均认可其合法性、有效性。

  中国红牛方面表示,50年《协议书》明确丙方是中泰红牛或经政府批准的其它名称的企业。泰国天丝以偏概全,故意抹去《协议书》丙方定义的后半句,试图暗示50年《协议书》可靠性“存疑”,反而欲盖弥彰。 北京市 顶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终935号生效裁定书已认定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书》签约主体,享有该协议约定权利。

  不过,泰国天丝方面强调,即便“50年协议”存在,该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尤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版)》第13条之规定,在1995年11月10日同一天签署的“1995年合资合同”和所谓的“50年协议”就期限问题有抵触时,应以具有合营合同性质的“1995年合资合同”为准。

  而且泰国天丝方面认为,合资公司的设立其实不是以“50年协议”为基础的,是由其它不同主体通过合资合同和章程设立。合资公司也其实不是所谓的“50年协议”的相对方。另外,不管咋样,所谓“50年协议”第壹条从内容上看,是中食公司与中浩公司作为一方,“中泰红牛”与天丝公司作为另一方,相互之间的承诺,不是天丝公司对“中泰红牛”的承诺。合资公司无权依据所谓“协议书”第壹条向天丝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中国红牛对这一点进行了驳斥。中国红牛方面表示,泰国天丝长篇论述50年《协议书》的意义,已然说明该协议对红牛纠纷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泰国天丝公开承认该协议真实存在,将对其2016年以来发动的数十起诉讼和几千份举报行为具有绝对性的否定效力,这也是50年《协议书》对泰国天丝具有“竞业限制”的致命效力。

  “另外,合资合同不具有变更或取代50年《协议书》的效力。50年《协议书》与合资合同签约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一样的事实已经被深圳中院认定。泰国天丝以合资合同20年期限否定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50年的期限利益不能成立,其使用其控制主体恶意阻挠中国红牛通过董事会决议延长经营期限,属于恶意违约行为。”中国红牛方面说。

  中国红牛认为,50年《协议书》与红牛饮料在我国的合法化直接相关,泰国天丝不能在中国经营红牛饮料的情景下,与中国国企合作,多方达成由合资公司50年独家经营约定。50年《协议书》签订后,各方未再共同签订任何其它协议,不存在变更或终止50年《协议书》的合意。

  终局何时到来?

  自2016年以来,泰国天丝和中国红牛方面就商标授权问题开始各不相谋。根据泰国天丝的说法,天丝集团对我国红牛的商标使用许可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生效判决已明确确认“红牛”系列商标为天丝集团所有。

  而中国红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权属案是在认为中国红牛50年《协议书》未提供原件,其“可靠性存疑”的情形下作出的。2022年,中国红牛找到了50年《协议书》原件并据此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国红牛在最新声明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认定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关于使用红牛商标和生产红牛饮料引发的纠纷,“已经有另案诉讼,应另行解决”。

  上海博盖咨询开创合伙人高剑锋表示,这场商标之战能够持续数年,是因为甭管是泰国天丝还是我国红牛,双方的实力都比较强,且二者目前在市场上都有相应的发展,处于一种棋逢对手的状态,因此这场“较量”可能短时间内难以结束。

  “另外,二者之间不是容易的运营方面的分歧,而是控制权和主导权的争夺。”高剑锋说。

  如果根据中国红牛主张的50年协议内容,只有中国红牛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方面在没有中国红牛书面同意和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和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和产品。

  甭管是舆论战还是诉讼战,泰国天丝和中国红牛的商标之争似乎都石沉大海。泰国天丝在此次声明中提到, 广东省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12月作出(2019)粤0391民初725号一审判决,判定所谓“50年协议”第壹条有效。随后天丝集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审判决。

  目前, 广东省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民终11482号裁定,撤消 广东省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泰国天丝和中国红牛之间属于零和博弈,不仅面临着外部饮料市场的竞争,同时还存在内耗,这对二者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从目前来看,泰国天丝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并未达到非常理想的状态,而中国红牛在渠道方面能力强,但多少也受到一些影响。不过二者相争,却是给了本土品牌一些发展的时间和机会。”高剑锋说。

  正如上述所言,长达9年的纠纷让红牛陷入内耗,本土功能饮料品牌逐渐崛起,正在分食中国功能饮料市场这块蛋糕。以东鹏特饮为例,根据 东鹏饮料 最新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 东鹏饮料 实现营业收入157.2亿元到16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0%到43%。而根据以往业绩来看,功能饮料业务占比达八成左右。

  福建华策品牌定位咨询开创人詹军豪也表示,这场商标之争,不仅让“红牛”这一功能饮料巨头深陷拉锯战,也对我国功能饮料市场发生了涟漪效应。一方面,市场的不确定性为其它功能饮料品牌提供了崭露头角的机会;另一方面,它也促使行业内外更加关注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

  而对于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之争是否会迎来终局,高剑锋认为,双方各不相谋,想要通过诉讼的形式去解决似乎不太现实。“我更倾向于未来二者可以通过一些商业协议来达成交易。不过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二者作为甲方乙方直接签订协议处理问题可能性相对较小,可能会通过第叁方介入来达成交易。好比在中国找一家大体量背靠央企、国企有实力的大企业,或是饮料行业的巨无霸出面,通过第叁方的加入,共同组建公司进行运作,或找私募基金来操盘,最好是最终能够达到共赢。”高剑锋表示。

  2025年2月5日,大年初八,泰国总理佩通坦·钦那瓦就任总理后第壹次正式访华,将民间参访的首站选定在华彬集团。适逢中泰建交50周年暨“中泰友谊金色50年”,此举是否释放信号,为僵持多年的“红牛之争”造成破局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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