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知识产权纠纷】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查看信息来源】 3-20 4:1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1号
《国务院关于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处理的规定》已经2025年2月21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5年3月13日
第壹条为了加强 知识产权 保护,增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贰条国务院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 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 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强化对公民、组织处理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的指导和服务,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第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 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和商务、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 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信息,完善 知识产权 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国外 知识产权 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 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国外 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变化等重点信息加强跟踪了解,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为公众提供涉外 知识产权 预警。
第六条国务院 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健全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公民、组织处理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提供应对指导和维护权益援助。
第七条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解决,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解决途径,鼓励、引导公民、组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鼓励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 知识产权 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公民、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 知识产权 相关服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为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等加强涉外 知识产权 相关服务创造前提。
第九条支持企业设立涉外 知识产权 保护维护权益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 知识产权 相关保险业务,降低企业维护权益成本。
第十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 跨境电商 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 知识产权 维护权益援助平台,开通服务电话,提供咨询、培训等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 知识产权 人才储蓄,强化 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进入国外市场,应当主动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 保护状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务院 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聚焦企业涉外生产经营活动中 知识产权 保护需求,围绕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依法处理涉外 知识产权 纠纷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企业涉外 知识产权 保护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强化 知识产权 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公民、组织 知识产权 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护权益能力。
第十二条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参与境外 知识产权 相关诉讼或受到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 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进口货物侵犯 知识产权 ,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二) 知识产权 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 知识产权 的有效性提出疑问、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
(三)其它国家或地区在 知识产权 保护方面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不能对来源于我国的货物、技术或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 知识产权 保护的。
第十五条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 知识产权 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国务院相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将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以 知识产权 纠纷为借口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利用 知识产权 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采取相应措施;对滥用 知识产权 排除、限制竞争或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