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洞察
【市场监管】上海市监局对三家医药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并首次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
【查看信息来源】 3-21 16:20:33不久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上海场监管局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信医药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理。
2024年4月30日,上海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三家医药企业在涉案期间合谋推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销售价格,上上涨幅度度达11-21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分割国内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维持各自市场份额稳定,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场监管局责令三家医药企业停止犯罪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22,997,766.22元;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处罚款500,000元。该案是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及时回应民生关切,依法严厉责罚的又一起重大典型案件,充分彰显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护佑民生福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
案件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没收涉案企业违法所得的同时,对在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牵头组织企业,按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0%幅度顶格从重处罚,同时考虑主动报告重要证据等情况,接受其宽大申请,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该案系2022年《反垄断法》增加垄断协议“个人责任”条款后,第壹次对自然人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有助于压实经营者及其管理人员的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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