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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两高-发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 明起施行

查看信息来源】   8-25 9:08:56  

  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遮掩、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

  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彰显了司法机关责罚犯罪、保护人民、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此次“两高”发布本《解释》,有助于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推动我国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更加完善。

  《解释》共12条,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解释》针对实践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明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含“任何足以遮掩、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表现手段”,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各种类型的遮掩、隐匿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

  二是严格认定“明知”。根据法律规定,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景,更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时,要严格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妥扩大刑事打击面。

  三是明确入罪标准。《解释》在入罪方面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服务我国反洗钱工作大局。此前2015年的《解释》设置“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明确数目标准。这次的《解释》规定即便行为人遮掩、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目未达到原解释“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数目标准,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特殊、遮掩、隐匿犯罪所得行为的危害性突出等情节,依法应当定性为犯罪的,坚决定罪处罚。但要破除“唯数目论”,避免机械司法。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我银行卡提供帮助)实施的遮掩、隐匿犯罪所得行为与以往的遮掩、隐匿犯罪所得行为明显不同,“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进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谨防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目较大而一律入罪。

  四是优化加重处罚标准。《解释》对“事情严重”的认定即加重处罚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它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目标准。

  2015年的《解释》将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事情严重”的数目标准确定为十万元人民币,这与当时的司法实践情况是相符的。此次《解释》综合考虑立法更改精神和司法实践详细情况和与洗钱解释的组织协调等原因,对于上游犯罪为偷盗、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数目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对应的下游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升档量刑数目标准为五十万元;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目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对应的下游遮掩、隐匿犯罪所冒犯升档量刑数目标准为五百万元。解决司法实践中部分遮掩、隐匿犯罪所得犯罪上下游的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

  五是增加从宽处罚情形。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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