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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处罚来了!两家头部券商回应
浏览次数:【479】  发布日期:2024-4-20 9:17:35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中信证券】 【行政处罚】 【证监会】 【头部券商】 【海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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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晚间,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均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中证资本”)、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韩雨辰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一案,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完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拟对上述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

  此前4月12日,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分别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 中核钛白 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进程中涉嫌非法。

认真落实整改

  4月19日, 中信证券 表示,对于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公司及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抛砖引玉,全面系统排查各项业务管理短板,深入开展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设,切实提升合规稳健经营水平。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 中信证券 在收到告知书后立即召开党委会,通报相关情况,进行深刻反思,研究部署整改措施。 中信证券 表示,公司及中信中证资本将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坚守主责主业,回归业务根源,充分施展自身功能,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信证券 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海通证券 4月19日亦在公告中表示,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进一步优化合规内控机制,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坚持抛砖引玉,依法合规、稳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

  具体来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王泽龙和洪浩炜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叁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叁十八条第贰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认为,中信中证资本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 中信证券 知悉客户融券目标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 海通证券 以自己名义根据中信中证资本的报价指令认购 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资本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

  “中信中证资本、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韩雨辰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如此显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指出,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进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与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另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王泽龙作为 中核钛白 实际控制人,在 中核钛白 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进程中,隐匿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景,造成 中核钛白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贰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所述违法情形。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从处罚结果来看,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依据《证券法》第壹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犯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53.20万元人民币,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8万元人民币,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39万元人民币,没收 中信证券 违法所得191.07万元人民币,没收 海通证券 违法所得78.94万元。

  同时,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犯法行为处以罚款1.2亿元人民币,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万元人民币,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3600万元人民币, 中信证券 承担15%即1800万元人民币, 海通证券 承担4.5%即540万元人民币,韩雨辰承担0.5%即60万元。

  另外,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 、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犯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万元人民币,中信中证资本承担30%即1050万元人民币,洪浩炜承担20%即700万元人民币, 中信证券 承担15%即525万元人民币, 海通证券 承担4.5%即157.5万元人民币,韩雨辰承担0.5%即17.5万元。

  最后,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对王泽龙信息披露犯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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