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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独家-全国股转公司强化新三板投资者开户风险管理 - 严查非法机构诱导-一人公司-非法开户
浏览次数:【568】  发布日期:2024-5-4 17:46:57    文章分类:财经资讯   
专题:一人公司】 【投资者】 【新三板】 【全国股转公司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日前从券商处独家获悉,最近,全国股转公司向券商下发通知,要求券商进一步强化新三板投资者开户险提示。

  据了解,近期,全国股转公司接到投资者举报,部分非法机构诱导投资者通过“一人公司”形式开立新三板账户并参与交易,造成投资者蒙受令人揪心的损失。股转公司要求各券商在投资者申请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时,了解投资人的身份、财务情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人的险承受能力和险识别能力。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如投资者以“一人公司”身份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各券商需有针对性地开展险揭示和投教知识普及等工作,重点向投资者宣传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知识,充分揭示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险,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如发现“一人公司”存在集中开户可能涉嫌非法中介情形的,券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上报线索,并做好险提示工作。

  据法律人士介绍,现行公司法下(2018年修正)“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第92、第112条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具有设立条件低、简便快捷、公司管理结构精简、管理效率高、公司利益矛盾小、一人股东有较大控制决策权、商业秘密较好保护等优点,但也容易发生一人股东利用“一人公司”独立法律人格以权谋私的情景。当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同时,不仅无益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一人公司”股东也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防止一人股东刚愎自用,滥用公司责任人人格独立原则,我国现行公司法(包含新修正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严格规定,尤其是从举证责任倒置角度动身敦促“一人公司”的股东遵守公司法有关规定,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时,法律推定一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一人公司人格被否认,一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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