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晚间,成都 康华生物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华生物 ”或“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 康华生物 实际控制人及老总王振滔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与其在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股份”)的相关行为有关,涉及的主要违规事项包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等。处罚结果包含对奥康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 康华生物 公告截图
公告称, 康华生物 实际控制人、老总王振滔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康华生物 于2024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康华生物 实际控制人、老总王振滔同时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001,以下简称“奥康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老总,王振滔、奥康股份及其有关人员因涉嫌信息披露非法,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2号)。
2024年5月16日, 康华生物 收到实际控制人、老总王振滔的公告。《行政处理决定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奥康股份、王振滔信息披露非法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2022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叁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 温州市 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 永嘉县 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未余额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率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95,000,000.00元人民币,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人民币,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率分别为3.23%、0.88%。截至2024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2022年年报第壹次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1,999,920.60元;2023年6月10日在回复上海证交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元。
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商量,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 温州市 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 永嘉县 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造成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人民币,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截至2023年4月14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据、银行账单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奥康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壹款及第贰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壹款及第贰款第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壹款、第贰款所述的信息披露犯法行为。
当时担任奥康股份老总王振滔组织、指使相关员工实施案涉事项,未组织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确保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王振滔的表现已构成《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壹款、第贰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犯法行为,或隐匿相关事项造成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当时担任总经理王进权组织奥康股份的经营管理工作,当时担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翁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未能确保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叁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犯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发生额,占用资金及利息均已归还,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犯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水平,依据《证券法》第壹百九十七条第贰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康华生物 公告表示,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所涉主体为王振滔、奥康股份及其有关人员,与 康华生物 无关,对 康华生物 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情况无直接影响,且不涉及《深圳证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康华生物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